上诉率下降 审判效率提升 三地法院有关负责人谈认罪认罚从宽试点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陆续铺开。

试点工作开展顺利

周庶明:杭州市富阳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情形等案件。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绝大部分类型的刑事案件。

对于具体从宽幅度的确定,首先把握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原则,从宽幅度随着刑事案件阶段的发展而逐渐降低。其次,结合认罪认罚表现等级确定从宽幅度。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遵守规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方面的具体情节,认罪认罚表现等级评定为“好”的,可减少20%-30%;评定为“较好”的,可减少10%-20%;评定为“一般”的,可减少10%以下。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不超过自首、坦白情节的从轻幅度。

张嵘: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点以来,思明区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现共涉及了34种罪名,不仅包括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包括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新类型复杂案件。

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罪行轻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是否已退赔、退赃及赔偿、是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在10%-40%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对于认罪认罚较早、主动性较高且未出现翻供的被告人,在从宽量刑时应体现差别。

周征远:海珠法院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审结的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毒品类犯罪。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类犯罪构成适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主要类型。

从宽幅度综合各法官的实际判决情况,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意见,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准刑20%幅度内自行决定,一般在基准刑的10%幅度内从宽。

周庶明:2016年10月,富阳区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杭州市首个《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2016年年底我院被确定为杭州市法院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法院。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政法各部门围绕难点问题和不足地方,全力破解症结,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规定,于2017年4月修订出台了《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点举措包括:一是“三明确三规范”构建试点框架。即明确制度含义、适用条件、基本准则,规范办案流程、从宽幅度和配套文书。二是完善制度形成体系。《实施细则》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般应当取保候审和一般不得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宣告缓刑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规定;明确看守所须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作为羁押对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办案区等相关场所张贴宣传图板等。三是首开先河增添特色元素。首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表现进行等级评定,明确十种情形作为主要等级评定依据;首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等级评定,以及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与从宽幅度大小的对应关系;首次明确对没有辩护人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以及帮助律师有关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内容等;首次提出审前社会调查前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侦查阶段一般应当启动审前社会调查。

张嵘:思明区法院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试点以来,一是在充分总结前期速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出台《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明晰公检法司的职责,规范办案流程。二是组建我院刑事快审团队和专审团队,制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暂行规定》,由2名员额法官+4名书记员组成快审团队,用四分之一的办案力量快速审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形成简案集约快审、难案细办精审的繁简分流模式。三是制定实施裁判文书签署签发规定等审判权运行管理规定,找准放权与监督的平衡点,进一步推动审判权力运行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周庶明:一是明确权利保障。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帮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法律帮助律师进行沟通,听取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二是规范办案流程。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刑事案件,严格各部门办案流程。三是保障异议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变更为简易程序后依法作出判决。

试点成效不断凸显

张嵘:一是推进审判机制重整再造,加大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施行院长抓主业、分管领导督导、庭室执行的层级管理机制,形成强大的审判管理合力。组建刑事快审团队和专审团队,形成简案集约快审、难案细办精审的繁简分流模式。以专业法官会议为平台,探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

二是推进改革“规则之治”,减少制度运行中的繁文缛节。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事实,结合认罪阶段,细化从宽幅度,制定“分级激励”机制,根据认罪认罚阶段以及认罪的主动性、彻底性在从宽量刑幅度上区别掌握。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逐级递减,形成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探索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推行公检法裁判文书模板化改革。

三是打造服务审判智慧平台,发挥改革乘法效应。自主研发“智行”刑事审判办案系统,将信息化引入刑事审判实务操作中,做到节点信息自动抓取、全程留痕、格式文书一键生成。升级改造科技法庭,增设隐蔽作证室、庭审椅等硬件设施,充分利用视频方式开展远程提审以及庭审直播。推广应用电子换押和电子证据交换,充分提升办案效率。

四是协调推进改革措施配套衔接,祛除改革中损害被告人权益的可能。

周征远:一是配套改革,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处理。海珠区法院将配套改革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重点,规定对于适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相关承办人可简化相关法律文书,公诉人一般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庭,庭审记录主要采用视频方式记录(即所谓“无人记录”),法庭制作光盘存档,庭审中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是以综合公诉意见及综合辩解意见代替。此外,为加快诉讼进程流转,降低一线工作强度,海珠区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简化速裁程序案件的判决书,采用模式化的文书,做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且创新要求送达给被告人的判决书由经办法官亲笔署名,文书在判决生效后通过互联网同步在网上发布,强化法官对案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是人性审理,完善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制约机制。明确规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可给予10%至20%的量刑从宽幅度,同时规定审理必须给予被告人量刑求情的表述机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可就适用的刑罚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官求情。此外,为保障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海珠区法院规定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可在法庭审理时发表影响性陈述,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个人想法及对被告人量刑的处理意见,被告人可就上述陈述表达态度,进而供法官作量刑参考。

三是创新做法,庭前会议+普及辩护+后置式协商=效率提速。灵活运用庭前会议,不拘泥于形式,可多次召开,也可在庭审前或庭审后召开,可仅要求辩护人参加,而不要求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形成的事项,以报告的方式作出,报告中无争议的事项可简化。在2017年12月广州市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前,海珠法院即已开始刑事普及辩护改革。对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普通程序被告人,可无需由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在案卷材料、被告人个人身份及结合被告人的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后,直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援律师参与辩护;对于适用刑事认罪认罚的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则全部要求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海珠区法院创新设立“后置式协商”。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前,合议庭在全案证据基础上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先行就指控事实进行合议;合议时公诉人可以列席;对指控事实的合议结果,合议庭可先行告知被告人及控、辩双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获知合议庭对指控事实的合议结果后,如自愿认罪,可通过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建议适用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申请书》,检察机关应及时就量刑部分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协商取得共识后由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并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应恢复法庭调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在控、辩双方量刑协商范围内予以裁决。

周庶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以来,经扎实工作、有效宣传,已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数量明显上升,公、检、法三部门的办案效率大幅提高,效果明显。

一是繁简分流,审判质效提升显著。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底,富阳法院共受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1265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85.36%;判决1241件,占同期全部判决刑事案件的84.77 %,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40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531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结175件;三方远程视频庭审模式适用比例高,庭审程序极大简化,审理时间高度压缩,认罪认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7天。二是认罪服法率提高,社会认同感提升。试点工作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大大提升了认罪服法率。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底刑事案件上诉为 113件,其中,认罪认罚案件上诉25件,服判息诉率达98%。

张嵘:思明区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审判效率明显提升。一是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可度日益扩大。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仅适用于速裁程序过渡到全面适用(包括简易普通程序),从交通肇事等少数罪名发展到涵盖34种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新类型复杂案件从少量案件到数量大幅上升,占到了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74.76%,而改革的初期,仅有30%左右,适用率同比增长了两倍之多。二是轻刑案件审判效率显著提升。自2017年4月1日试点一年来(截至2018年3月31日),思明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822件。其中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5.6个工作日,简易独任程序审理期限为12.82个工作日,简易合议程序审理期限为16.2个工作日,当庭宣判率达98.8%,上诉案件仅为48件,服判息诉率 94.16%,并且无一被发改。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改革以后,通过办案系统可一键生成的司法文书种类多达20种,涵盖刑事审判全流程,并自动生成每个案件的数据库及配套的各类格式文书,一次采集,全程应用,减少了重复劳动,为审判人员案均减负1个多小时。文书制作实现了100%的准确度,从源头上解决制式文书出错的问题。刑事审判法官虽减员三人,但结案率却超出去年同期5个百分点。

周征远:海珠法院在适用上述创新改革做法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审结的153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普通程序案件,仅有1件因核实被告人前期羁押情况而未在三个月内审结,不得不延期审理,其他152件全部在三个月内审结,平均审理天数为26天,有15件上诉,仅1件信访,上抗诉率为9.8%、信访投诉率为0.65%(该信访经复查为无效信访),上诉案件均在两个月内复回且全部维持原判。对比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455件普通程序案件,上述455件案件中,有153件延期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为186天,6件信访、2件抗诉、102件上诉,上抗诉率为22.86%、信访投诉率为1.32%;改判及发回重审13件,发改率为2.85%。

适用案件的成效具体概括为“一降一升十加零”,即上诉率下降、审理效率提升,当庭宣判率同比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提升近十个百分点,有效信访投诉率和抗诉率至今为零。

适用程序有待规范

周庶明:试点至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作为新生事物,仍有诸多问题存在。一是重罪案件适用程序待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案件,需由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否还应当继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提出的程序从简要求值得探讨。二是被告人诉权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与方式以及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等问题还存在争议。三是量刑标准有待细化、规范。另外,在审前调查机制、退赃退赔及涉案财物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阻力,尚需进一步厘清相关机制。

张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公检法三家的协同配合度有待进一步增强。与其他改革不同,公安、检察站位角度不同,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理解存在差异,特别是在个案的量刑建议上法检两家经常会有不一致意见。二是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分歧尚未有相对权威的意见。比如因余刑略高于三个月为规避去监狱服刑而引发的上诉问题、认罪案件中瑕疵证据的认定问题、被告人虚假认罪问题以及对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再协商问题等。

周征远:在我看来,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事实确定及法定刑幅度内协商前提排除了部分案件。我国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制度,认罪认罚要求限制了对罪名的协商,同时要求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即刑事诉讼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方可定罪,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也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刑量刑。这种前置性要件,一方面,使得针对罪名的辩诉交易失去存在的空间,排除了证据不足需要对刑期协商、新类型案件需要对罪名协商的刑事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受量刑幅度的限制,进而限制了被追诉人被吸引认罪的案件范围,降低了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可能。二是庭前会议机制不健全,难以提高诉讼效率。面对越来越多的“证据突袭”“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申请”,在正式开庭前,往往需要完备的庭前准备机制方能有效提高正式庭审效率,但庭前会议的作用和效果目前尚存疑问。三是缺乏对被追诉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人员责任过大。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从宽判处的被追诉人,其上诉权利是否应受到一定限制,相关规定欠缺。被告人上诉不受限,上诉审范围未区分法律还是事实审,往往出现一些“非正常上诉”情形,造成二审法官的诉累,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很多一线司法人员担心程序简化会影响办案质量及相应责任的承担,再加上现行考核机制过于数字化和程式化。直接导致一线法官扎堆办简单案,对疑难案件避之唯恐不及,简化判决书又怕过不了考核关等诸多问题。

周庶明:结合我们的试点实践,针对性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第一,进一步规范适用程序及被告人上诉权。建议对认罪认罚案件审限作灵活规定,对被告人已出具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轻微案件实现一审终审。此外,还可对部分轻微案件试行一审书面审方式。第二,明晰法律帮助的内涵及法律帮助律师的职权。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帮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限于对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的解释、从轻或减轻等从宽处罚的事项及建议、适用程序的说明等。原则上法律帮助律师不提供事实与证据的审查。第三,细化量刑规范。一是建议制定更为细化而明确的量刑参考意见;二是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与法院联系沟通,以避免量刑失衡或因改变量刑建议而降低公诉人办案积极性。另外,建议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和考核机制。

周征远: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建议是:第一,限制上诉权,二审实行法律审。从试点法院的实证数据来看,适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均不针对定罪,基本是围绕量刑。建议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二审法律审。第二,借鉴域外,分类型普及辩护促进审判实质化。建议普通程序案件强制辩护,即被告人必须有律师实质参与;简易和速裁程序案件,在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前提下,有律师见证即可。第三,建立司法责任的豁免机制。建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适用量刑协商的刑事案件,在没有相应证据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不自愿认罪或司法人员有渎职、受贿等违法行为情况下,司法人员可就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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