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 被否 部分網貸平臺不良率恐將上升!

“先予仲裁” 被否 部分網貸平臺不良率恐將上升!

“先予仲裁” 模式被否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橫空出世。據悉,這些仲裁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們認為,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於對合同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批覆規定,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釋道。

何為“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為,為確保今後雙方履行確定的權利義務,保障將來權益得以實現,避免之後再去仲裁或者訴訟帶來的麻煩。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以網貸行業為例子,借款人將車輛抵押在某網貸平臺時,若該平臺引入“先予仲裁”程序,那借款人需要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同步簽訂一份先予仲裁協議。若後期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平臺就可以申請仲裁委簽發裁決書,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決,那平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來,“先予仲裁”這類新仲裁方式的確有若干“優點”,如結案時間短,審理、舉證、送達環節程序簡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維權成本,防範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等,尤其是“給不少機構貸後催收帶來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銀行、基金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網貸平臺在內的許多機構青睞。但是,這種模式對於借款人並不公平。

業內人士表示,“先予仲裁”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多項限制,比如規定借款人對平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等先關材料表示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答辯權等權利,而“先予仲裁”不經審理或調解程序,直接執行事先達成的協議,剝奪了借款人的基本程序權利,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此外,部分借款合同僅顯示了借款人和P2P網貸平臺,未列明投資人。債權關係不明,即使借款人執行仲裁決議,對象也不能具體到出借人。而部分平臺“先予仲裁”需要投資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在平臺取得債權後申請仲裁、強制執行,這可能與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網貸行業魚龍混雜,一些仲裁機構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違規的現金貸機構以及“套路貸”機構提供便利。在業內人士看來,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實際取得借款明顯低於協議載明的債權金額,仲裁機構對此未嚴格核實,變相加重了債務人利息責任。一些債權人未取得互聯網金融特許經營執照,存在非法經營問題,使另一方當事人掉入精心設置的“套路”之中。

而這些提供“先予仲裁”的仲裁機構多為自負盈虧的民間機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我國民事案件實施或仲裁或審判的制度;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後,法院受案數量激增,導致許多法院不能在法定審限內完成案件審理工作,令當事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而仲裁機構是自負盈虧的,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用。因此,仲裁機構具有拓展業務領域的壓力和動力。一些地方的仲裁機構為了拓展業務來源,在業務發展上偏離了仲裁法所設定的範圍。

平臺不良率恐上升

此番最高院態度將已經採取“先予仲裁”手段的網貸平臺打回原型,部分依靠貸後催收進行風控的平臺不良率恐上升。

“對部分在格式條款中寫入‘先予仲裁’條款的網貸平臺而言,原客戶交易協議中的該類型條款將歸於無效,平臺應努力與客戶達成新的爭議解決條款。依法合規經營是互聯網平臺制度創新的前提和基礎,在發生爭議時應根據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保障用戶的答辯、質證、辯論和調解的權利。”王德怡說道。

據瞭解,目前,互金平臺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臺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內屬於內催。超過M1後,平臺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進行催收。若催收無效,會啟動網絡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條款,強制執行合同中的抵押物。此前,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二手車貸市場,收車的催收方式是多數平臺的核心風控,也就是說,之前平臺主要依靠收車來進行催收。

業內人士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後,平臺將不能根據借款人簽訂的調解協議請求仲裁裁決,對於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臺而言,可能貸後風控將出現薄弱環節,平臺的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麻袋研究院研究總監路南也認為,“先予仲裁”被叫停,將使得催收壓力重新回到平臺,短期內會導致有這類合作的平臺逾期率上升,催收投訴增多。

“催收是基於已經存在的預期債權進行,對於尚未形成的債務糾紛,提前給一方執行另一方財產的“特權”,著實不妥。催生出畸形的“先予執行”側面反映了網貸行業急需司法救濟手段。一邊是現金為王的投資人,一邊是難以催要的債權,即便是有足額抵押的情況下,變現難也是突出問題,未來大批網貸企業恐因為催收不利,將引來兌付危機。”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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