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出台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等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加强学习,认真落实《规定》,加快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按照省领导批示和5月31日全国贯彻落实《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监局积极行动,推进《规定》贯彻落实。

制定《实施细则》

主动会商省监委、省委组织部起草《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细则》融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平安浙江、安委会“1+X”组织体系等工作实践,对工作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了细化和完善。

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5月23日,省政府调整领导分工,明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省长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市、县两级迅速行动起来,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分工。截至6月19日,除个别市、县(市、区)常务副职暂时空缺外,省、市、县三级已实现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全覆盖。

制订完善相关制度

6月12日,经省长袁家军签发,省安委会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对巡查工作基本原则、组织分工、主要内容、工作方式、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巡查以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为主, 2-3年内实现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全覆盖”。6月25日,省安委会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的对象、组织形式、程序启动、具体内容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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