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发生重组事项应选择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中的“204-3重组交易类型”等栏目。本期简略介绍“204-3重组交易类型”的政策依据及其填报技巧问题。

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政策梳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业重组交易类型。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政策解读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填报技巧

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具体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204-3重组交易类型。

204-3重组

交易类型

□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所得税申报——“204-3重组交易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风险提示

发生法律形式改变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并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

发生债务重组的要准备的备查资料。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主要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等。

发生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要准备的备查资料。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主要包括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等。

发生合并的应当进行清算。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并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

发生分立的应当进行清算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并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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