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借貸公司的借款合同,會因為還不上被以“銀行貸款合同詐騙”起訴嗎?

那天我後悔了

貸款還不上的原因很多,所謂“銀行貸款合同詐騙”也就是法律上稱為“貸款詐騙罪”的理由只有一個:“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請注意上文的黑體字:貸款詐騙罪的對象是指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因此首先第一點,要了解你所發生糾紛的借貸公司是否屬於國家定義的“金融機構”?目前,納入金融機構管理的貸款公司只有銀監會批准和管理的才算,標準詳見銀監發〔2007〕9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現在社會上很多所謂的“小額貸款公司”都沒有銀監會的批准,而是由地方金融辦批准,甚至有掛羊頭賣狗肉,從事民間借貸的公司,這些都不屬於貸款詐騙罪中的“金融機構”。所以,這個罪名是不適用對於題主所述的情況的。

其次,這個罪名要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如果你借款是用於正常的經營,因生意失敗而導致無法還貸,也同樣不適用“貸款詐騙罪”。所以,無法還貸並不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反過來說,即使有還貸能力,如果有使用虛假的文件或合同或擔保,一樣構成貸款詐騙罪。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寒潭

內容較亂,各種可能出現也不奇怪。不過ll詐騙是刑事罪,假如銀行認為詐騙應該早就向公安報案了。公安認為屬性較大,可能會先行調查,如果公安調查也沒有,所謂詐騙從何而來?詐騙一旦無法證實又被立案,可能引起國家賠償也會造成公安被動,同時銀行可能會面臨誹謗罪名,同樣刑事罪名,因此是詐騙還是合同糾紛,個人認為大家都會很慎重,沒有絕對證據,借款人也沒有失蹤,借到的錢沒有挪用到借款目的外,沒有主觀詐騙動機等一般不會上來就上綱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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