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了如何处理?还能抵扣吗?

在企业财务日常工作中常见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前或认证后丢失了,或者增值税“发票联”丢失了,更有甚者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了,那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了如何处理?还能抵扣吗?


一、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后丢失了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前丢失了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了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注意: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货运专票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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