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治理不文明“圍觀現象”

日前,甘肅慶陽西峰區19歲女孩李某奕在一棟25層公寓的8樓準備跳下期間,在樓下的圍觀者不僅不為其跳樓而揪心、犯難,而是為其不快點跳樓而焦急、不耐煩,甚至有人喊“跳啊,快跳啊”。在她跳下後,有圍觀者吹口哨,表示“跳得好”;甚至還有的人揣度她是不是為了成為“網紅”而在表演。(網易新聞)

按照常理來分析,誰都不願意自殺。因此,自尋短見的人都有自己難以言說的個人苦衷,否則不至於尋此短見,而圍觀的人群無疑加劇了當事人的心理衝突,至於“跳啊,快跳啊”的起鬨則成了當事人選擇極端的導火索。

危險面前,“圍觀者”想的不是救人或者打電話報警,而是駐足圍觀、評論,這似乎成了很多人面對突發事件時的一種常態做法,“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看熱鬧的不嫌事大”。人命關天,社會公眾原本就該有同情、憐憫之心,可是,“圍觀者”卻麻木不仁、圍觀起鬨,將跳樓當成是看熱鬧。這不僅說明“圍觀者”缺乏同情心,沒有惻隱之心,更折射出“圍觀者”某種陰暗心理,如同有些人看到別人有難反而幸災樂禍,自己遭遇了不順也不願別人過得好,這都是一種“畸形心理”的體現。

“圍觀現象”與文明社會的發展相背離,更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格格不入,它是社會的一顆毒瘤,體現出的是社會群體性的“文明缺陷”。

事實上圍觀跳樓現象始終存在,除了公眾道德素質問題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法律的缺位,僅僅把這種現象認定為道德素質問題,缺乏對圍觀跳樓現象的重視。不管是對於個人選擇跳樓,還是對於大眾圍觀跳樓,法律都不應坐視不管。應當轉變立法觀念,對圍觀起鬨慫恿跳樓的行為應當儘快提上法治議程,對“圍觀者”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寫進法律條文,提高“圍觀者”的缺德成本,用法律法規硬性約束和規範“圍觀者”的言行舉止,消除社會上不文明的“圍觀現象”。(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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