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

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回顧】————

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並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

期間,王寶強及雙方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來源 | 京法網事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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