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叉車瘋狂傷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為了防止事態惡化致死司機,會被判刑嗎?

遠方的著迷

如果路人是在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出手,將叉車司機致死的話,肯定是要負責任的,其它不說,起碼也要給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但是,如果是在叉車司機已經實施了殺人行為後,路人再去搞的話,估計不會擔負任何責任,相反也許還會被賦予“見義勇為”之名。

所以說,這是一個非常難以界定的尺度,因為你無法確定叉車司機行兇之前的真實目的,在事後的界定當中,無法衡量他到底僅僅是一種洩憤性質的行為呢?還是就是想要制人於死地的瘋狂報復行為。這個問題只有司機知道,誰都說不清。

類似事件我們不是沒有遇到過,當年不就有將行兇人員射殺後被廣泛質疑的實例嗎?家屬最後一直討要說法,如果今天這個叉車司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話,我想開槍的人肯定也會受到家屬的質疑。


元芳有看法

就在家門口,幸好今早沒走幸福中路上班,看視頻,估計男的是受刺激了,三十多輛車破損,一人死亡十多人受傷,這行為絕對是報復社會,故意傷人殺人,路人如果為了防止事態惡化使司機死亡,那應該不會判刑,畢竟這是為社會除害,如果不除去這人,他還會讓更多人死亡受傷,危害社會!


雨中飄蕩的回憶29

標題是:“叉車已經在瘋狂傷人中”這就說明叉車本身已經在危害公共安全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已經受到了不可預測的危害和損失,這樣的話在場的每個公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都有權利去制止犯罪,在制止的過程中,罪犯喪失了犯罪能力沒有繼續傷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叫正當防衛!假如罪犯已經失去了犯罪能力我們繼續暴力制止,造成罪犯的人身傷害及死亡那我們就是防衛過當和過失殺人了!


路過金山

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沒事不要去幹那種蠢事,制止犯罪是警察應該乾的事情,一你沒有武器 二你沒有那個能力去對抗叉車 三治治過程中你受傷了鮮花和掌聲過後陪伴你的還是傷痛和擔心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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