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現這1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將要賠償很多錢!

阿虹是一位剛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她通過網絡招聘找到了一份跟自己專業對口的工作。

由於去公司之前的面試準備十分得當,所以阿虹順利進入了這家公司上班,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1-3個月,如果她表現優異可以提前轉正,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

員工出現這1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將要賠償很多錢!

圖片來自網絡

阿虹十分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機會,所以其優異的工作表現完全符合轉正的標準。

試用期僅僅一個月,阿虹就與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成為了公司正式的一名員工,依法享受該有的福利待遇。

轉正後第一個月發工資,阿虹發現了不尋常的地方,那就是公司沒有給她繳納社保,阿虹當時還想可能是公司方面的失誤。

她找到主管詢問,得到的卻是公司轉正後的員工都要繼續工作半年公司才給其繳納社保。

沒辦法,為了這份工作,阿虹只得接受這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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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變化就是在一瞬間,在轉正後第五個月,阿虹得了一場不大不小的病,可是卻花去她上千元的醫療費。

由於自己沒有醫保,所以這些錢都是阿虹自己支付,她本來就是才畢業沒多久的大學生,這幾個月賺的工資基本上就都拿出治病了,這令她傷心加氣憤。

等到轉正後半年,公司依然沒有給阿虹繳納社保,這時候的她立即辭職,並且馬上去法院把公司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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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時,公司就該為其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阿虹都已經通過轉正半年,公司卻還是不肯為其繳納社保,導致其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害,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公司全部負責。

法院最後判決公司補繳齊阿虹在公司期間的所有社保,並且還要根據相關法規賠償給她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這樣的結果,公司無話可說,阿虹則是通過這件事得到了一個教訓,那就是以後工作的時候再次遇到此類事情,不再沉默忍受,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爭取屬於自己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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