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你跑啥?黄发女子被罚2万慌了!妇科诊所被罚11.5万傻了!

“我意外怀孕7周,因为还没准备好要小孩,所以就近去了一个诊所做人流。诊所里一个黄头发的女医生给我做手术,我感觉很痛苦,怀疑她是不是医生。”

这是什么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今年1月,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前期摸排后,对这家“刘英明西医妇科诊所”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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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执法人员分两批人马先后进入诊所检查,第一批人员进入后做了全面检查,却始终没发现可疑人员。结果,在第二批卫监执法人员准备上楼检查时,与一名慌不择路的黄头发女子在楼梯口迎面碰上。神色慌张的女子称自己是上厕所的路人,几次想逃离现场,最终经卫监执法人员耐心劝说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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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查,这家诊所虽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只有:妇产科;妇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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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二楼检查室发现B超设备一台

2.电脑上有包括投诉人等21名患者的超声检查记录

3.现场找到诊所开具给投诉人的处方和收费收据

在这些证据面前,诊所管理人员和那名黄头发女子最终承认了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投诉人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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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诊所不仅超出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医学影像执业活动和人工终止妊娠活动,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终止妊娠的诊疗活动。而且诊所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等的机构名称“深圳门诊部”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不相同。最终,该诊所因上述的违法行为被卫监部门予以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无行医资质非法进行B超超声诊断、人工终止妊娠等诊疗活动的黄头发女子也受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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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诊所虽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并未登记计划生育专业,不能开展节育为目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如果因母婴健康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疗机构也需要另外取得母婴保健技术的单项许可才可以开展。同样,诊所没有登记超声诊断专业,也不能开展B超超声诊断。就像你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也不能驾驶大型客车一样。所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代表什么病都能看,还是要在执业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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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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