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有门道

过了试用期再缴纳社保

很多小伙伴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面试或签署入职合同的时候,公司表示试用期内非正式员工,公司无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说辞和做法是大错特错而且非法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9条法例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中,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如果大家下次面试的时候再遇到类似的说辞,还是不要犹豫,直接Pass吧

以跳槽员工档案还在原单位为由,不予缴纳社保

职场中大部分人都经历过“跳槽”这一过程,而在人事流动的这一个过程中,档案移交是特别重要的一环。因此,有一些公司便会以员工档案还在原单位,未转到现单位为由,不予缴纳社保。事实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即使档案并不能即使调动到位,但是单位也并不能因为这种档案没到位而缓交或者是不交纳社保。

企业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

由于社保是由企业和员工一齐缴纳,有些企业会以“为员工减轻负担”的借口,劝说员工放弃缴纳社保,有一些企业甚至会来给员工发放一些基本的补助费用或者是一些实物来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如果按照个人办理社保缴纳这种方式并不可取。个人负担会很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

单位以基本工资或者基本工资的标准做基数缴纳社保

有些企业美其名曰“减轻员工的负担”,将员工的工资报得很低,让员工用发票代抵工资,以此来达到逃税以及减免社保负担的效果。但事实上,缴纳社保的基数应该是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来缴纳。员工工资一般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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