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員工工資百萬餘元,潛逃外省終被抓獲刑!

拖欠員工工資百萬餘元,潛逃外省終被抓獲刑!

拖欠员工工资百万余元,潜逃外省终被抓获刑!

變賣公司財產,卻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幫助數十名員工拿回了自己的工資。

拖欠员工工资百万余元,潜逃外省终被抓获刑!

被告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久不支付,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員工的投訴後,向該公司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遷廠為由,將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得款140萬元,卻並沒有支付拖欠的80名員工近136萬元的工資,而是用於自己償債和消費,並逃跑藏匿於山西省太原市。最終被警方抓獲歸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周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積極與被拖欠工資的員工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完畢。

海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某公司、被告人周某以轉移資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終被告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 官 說 法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只要被查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就可能被認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一,有支付能力;

第二,故意不支付;

第三經有關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

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認定後面兩個要件的前提。周某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在於其在變賣公司財產後有能力對員工工資進行支付,這是區別於市場經濟中瀕臨破產倒閉的企業對員工工資無法清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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