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通過公交出行的上班族
應該都有這樣的體會——
公交車到站後
上下車的人群經常異常擁擠
蘇州園區的張某就在下車時
被推搡跌至車下受傷
近日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 情 回 顧
一天下午,張某照常擠上了XXX路公交車,由於是下班高峰期,車內乘客很多。“A小區站到了,請乘客有序下車。”公交車後門打開後,張某隨著下車人群向外走,突然身後有人發力推搡,張某一個重心不穩跌倒在地,正好腰部磕在了站臺前的馬路牙子上。
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第一時間來到現場勘驗,認為張某受傷原因是因下車時候被他人推搡跌倒所致,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範疇,決定不予受理。
經審理,法院認可了張某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金額,但誤工費部分,由於張某在養傷期間,用人單位仍然照常支付薪資,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賠償金額總計為10萬元。儘管被告負有保障乘客乘車安全的義務,但案發時,公交車已經靠站停車,公交車並不是原告受傷的直接致害者,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合同安全保障義務程度顯著輕微。此外,基於現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公交具有公益性質,上下班高峰期出現擁擠不可避免,乘客被人群擠下車跌傷的意外傷害事故具有突發性、難以預測性。原告本身在人多擁擠的環境下乘車,自身也應該提高安全意識,因此對自己受傷致殘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法院綜合考量公交公司違反合同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原告對自身安全防範不足等因素,酌情認定被告公交運輸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支付賠償金1.5萬元。
法 官 提 醒
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車、地鐵等公共運輸場合人流量大,極易發生安全事故。
公共運輸公司要盡到安全監督、提醒的義務,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乘客本身也要注意乘車秩序和出行安全,遇到人多擁擠的情況,停一停、等一等,寧可多等一班車,也不要把生命安全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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