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想著開開心心上班去,高高興興回家來。
可是,上班的過程當中,卻有很多人開心不起來。
比如,跟同事發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
那麼,如果在跟同事打架的過程當中,受傷了,能算作工傷嗎?
張先生和孔先生在同一家工廠上班。
一天,他倆搭檔,把一批鐵架子搬到推車上。
但是,在搬運的時候,張先生因為手滑,使得一個鐵架從手中滑了出去,剛好碰到孔先生。
張先生說了句道歉,但是孔先生還是低聲罵了張先生幾句。
張先生心裡不痛快,覺得鐵架子只是碰到孔先生而已,也沒把他怎麼樣,他還罵罵咧咧的。
於是便與孔先生爭辯了起來。
兩人越吵越兇,孔先生還因此動了手,拿起地上的鐵架子就往張先生砸去。
但是,張先生反應快,躲過了孔先生砸下來的鐵架。
後來,孔先生向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認為,孔先生是與張先生髮生口角,進而引發的鬥毆行為導致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不予認定為工傷。
孔先生不服,他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屬於工傷。而他就是受到了暴力傷害。
那麼,孔先生的說辭有理嗎?他真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訟贏說法:
本案中,孔先生確實受到了暴力傷害,因此,對於是否工傷,確實應該從他所列出的這一條來判斷。
依據這一條內容,判斷是否工傷,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暴力等意外傷害。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個就不需要多說了,肯定是的。
重點在於,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是暴力等意外傷害。
第一點,是否履行工作職責。
孔先生搬運鐵架的行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但是他和張先生之間打架卻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的。
他和張先生會打架,是因為張先生抱著的鐵架滑落,碰到了他,他們兩人發生口角,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事情。兩人是因為工作中的小事引發的鬥毆行為,這屬於私人恩怨,不屬於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點,是否是暴力等意外傷害。
孔先生被打傷,確實是屬於暴力性傷害,但不屬於意外。
因為他是在和張先生互相鬥毆的過程中受傷的,不是意外性的傷害。
更何況,在這件事情當中,還是孔先生首先動的手,鬥毆會帶來受傷的結果,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如果因為張先生抱著的鐵架滑落,砸傷了孔先生,孔先生受傷的情形就屬於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意外性的暴力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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