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國藥敗訴!法院判決“打臉”:應對輿論監督有更多容忍

判決書稱,文章是對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之範疇,“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2630次,筆者不敢肯定這一數據的準確性,但查閱互聯網資料,鴻茅藥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是確鑿無疑的。鴻茅藥酒的違法廣告行為有:虛假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違法使用代言人,未經審查發佈廣告,含有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等等,並且層出不窮。”

據瞭解,程遠律師的主要職業領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知識產權等,在做律師之前,他曾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七年。

6月13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該文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違法性,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稱,縱觀涉案文章,是對食藥品公共安全之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之範疇。

首先,雖然該文章引用了《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但並未標明“鴻茅藥酒”是12件涉嫌違法的典型虛假廣告質疑,被告亦表明對鴻茅藥酒廣告的質疑是網友留言,應不致引起歧義和誤導。

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是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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