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减税大实惠即将落地!

在我之前的文章 一文中,我已经提到了,研究了11年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正式落地了!

今年5月1日开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就将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为一年。

在政策红利支持之下,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部分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再缴税,相当于起到一定的减税效果。

税延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减税大实惠即将落地!

税延养老金可以起到一定的减税效果

不过直到现在,真正的税延型养老产品仍未推出,因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一直在酝酿之中,各大险企正在翘首以待。

就在前天,银保监会终于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令税延养老保险有据可依。

管理办法到底说了些啥?

“保险观察”不准备讲条条款款,先简单地把一些要点给大家说一下:

要点1:有较高的准入门槛

税延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政策红利的类型产品,和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肯定不能阿猫阿狗都能来做。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而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是人民币2亿元。这意味着会有一批保险公司暂时不具备进入税延养老市场的资格。

税延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减税大实惠即将落地!

税延养老保险对注册资本有极高要求

要点2:偿付能力有要求

除了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以外,其他保险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而监管对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是不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因此想玩税延养老保险的公司要求也是更高了。对保险公司的安全性要求更高,150%的偿付能力意味着其偿付能力必须达到A类

要点3:税延型保险产品具备转换的灵活性

税延养老保险细分为了三类、四款产品,收益确定型(A类)、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其中B类又可以分为B1款(按月结算)和B2款(按季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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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四款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管理暂行办法给税延养老保险赋予了灵活转换的功能,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以在A、B1、B2、C类保险产品之间自由进行转换,而且不限制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还是跨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转换。

要点4:严禁夸大收益

传统年金保险销售时,任意一款产品都会分高(6%)、中(4.5%)、低档(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向投保人进行利益演示,由于中、高档收益是不保证的,如果业务员阐述不专业的话,容易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造成后期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管理暂行办法要求B类保险产品只能分两档进行利益演示,一档是保证收益,一档利率演示上限是4.5%,相当于传统保险产品利益演示中的中档收益,不得用高档收益进行演示。

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C类保险产品时,禁止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由于C类保险产品收益浮动、无保底收益,风险相对来说比A、B类保险产品要大,因此限制超过55周岁的人购买

要点5:会有手续费产生

在管理暂行办法中,允许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初始费资产管理费产品转换费

这就类似于你购买公募基金,你花了多少钱购买,不代表你就有多少钱进行投资,你是需要支付手续费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同样如此:

  • 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1%

  • 资产管理费仅对C类产品收取,收取比例不超过1%

  • 在要点3里我们提到,A、B1、B2、C类保险产品之间可以自由进行转换,这里就要说到产品转换费。同公司内产品转换,转换费收取比例不超过0.5%。如果跨公司转换产品,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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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税延保险产品手续费示例

因此,虽然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你自由进行产品转换,但其实你在选定产品后不再进行产品转换,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转换的次数越多,利益损失越大。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暂行办法对手续费的措辞是“可”向投保人收取,并未强制要求收取。因此,各家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出来之后,是否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都会收取,以及收取比例是多少,都值得进一步关注。

现在税延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出来以后,意味着税延产品即将真正落地啦!减税的大实惠也将真正来临!

不过,我国税延险政策才刚起步,减税效果还有待提升。在国内7级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延险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会远大于低收入人群

我是保险观察,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如果需要本文所提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示范条款,可以私信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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