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9期
[問題]:
[解答]:
分析:按照A.951(23)的規定,通常由船上的操作級消防設備主管駕駛員三副操作,由管理級大副及以上人員監督下進行檢查。在營運中最好是所有的滅火器都有備用在船,同時多備幾張檢驗貼。
具體檢查要求如下:
8 滅火器定期檢查和檢修保養及試驗
8.1 定期檢查
8.1.1 滅火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
8.1.2 定期檢查應包括如下內容:
a. 滅火器是否存放在防火控制圖上指定的位置;
b. 滅火器是否易見和周圍無障礙,且使用說明面向外;
c. 操作說明字跡是否清楚;
d. 檢查保險裝臵和指示器,確認滅火器是否被使用過;
e. 檢查壓力指示器所示壓力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其上的塵蓋和安全閥是否在正常位置。
f. 進行外部檢查,檢查是否有可能影響滅火器安全操作的腐蝕、凹痕或損壞;
g. 稱重。將其重量與銘牌規定的重量進行比較,兩者差不得超過10%。對於乾粉滅火器可通過倒臵,搖晃滅火器使乾粉產生攪動,來判斷乾粉是否結塊;
h. 檢查軟管和噴嘴是否乾淨或受損
i. 檢查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走機構、支架等另部件是否完整無缺,並處於適用狀態;
8.1.3
如果定期檢查中發現滅火器具有8.1.2 a)和b)所列缺陷,應立即予以糾正。
8.1.4
如果定檢查中發現8.1.2c)d)e)f)g)h)i)所列任一項缺陷,該滅火器應從所在服務位臵處移出,進入檢修保養程序,並用同類型適用滅火器替補。
8.1.5 定期檢查應由船上適任人員按上述規定進行。
8.1.6 船上應保持檢查記錄,記錄應顯示檢查日期,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
專家審稿:方玉林(CCS)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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