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出爐啦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

淳安縣人民政府已作出《關於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淳政發[2018]4號)。為切實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三條規定,現將房屋徵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目的: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

二、徵收範圍: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島湖絲織廠所有房屋;原千島湖絲織廠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達嶺幼兒園;浪達嶺131號原青溪公路養護站;原浪達嶺信用社房屋;原浪達嶺供銷社房屋;浪達嶺67號房屋。房屋總建築面積約10113.82平方米(具體範圍以本項目房屋徵收紅線所示徵收範圍為準,集體土地除外)。

上述被徵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淳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徵收與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的若干意見》(杭政[2011]40號)等相關政策法規。

五、徵收實施期限:

1.簽約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2.搬遷期限: 2018年8月31日前。

六、房屋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實施房屋徵收。

七、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八、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按照《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九、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十、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搬遷範圍圖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附件: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舊城改造項目已列入2018年縣政府投資項目。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徵收範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千島湖鎮浪達嶺區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島湖絲織廠所有房屋;原千島湖絲織廠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達嶺幼兒園;浪達嶺131號原青溪公路養護站;原浪達嶺信用社房屋;原浪達嶺供銷社房屋;浪達嶺67號房屋。房屋總建築面積約10113.82平方米(具體範圍以本項目房屋徵收紅線所示徵收範圍為準,集體土地除外)。

二、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淳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址:千島湖鎮環湖北路655號7樓

徵收工作辦公地址:千島湖鎮環湖北路655號5樓(淳安縣房屋徵收補償管理辦公室)

聯繫電話:0571-64822590

三、徵收實施期限

簽約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搬遷期限:2018年8月31日前。

四、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

被徵收人是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和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未登記建築的面積及用途以調查、認定和實測為準。

五、設備、設施的遷移費

被徵收房屋室內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等設施遷移費用,按有關規定補償。三相動力電錶和高低壓配電變壓器遷移,按評估金額補償。

六、徵收評估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原則進行評估補償。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四)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評估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七、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八、補償協議生效的條件

由於本項目為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戶數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80%(含)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80%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九、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方案

1.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等因素,以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

2.搬遷費:按1000元/戶標準發放2次。

3.臨時安置費:按1500元/月·戶計算,發放12個月。

4.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給予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10%的獎勵。

(2)按時簽約、搬遷獎勵: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的,給予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10%的獎勵。

超過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

5.購房獎勵:

被徵收人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在淳安縣區域內購買住宅房屋的,根據購房納稅憑證,新購房屋總價低於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按照新購房屋總價的22%予以獎勵;新購房屋總價高於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

按照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22%予以獎勵。

上述第1、2、3項補償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上述第4項獎勵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協議生效,且被徵收人實際搬遷騰空交付房屋(經徵收部門確認)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上述第5項獎勵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購房納稅憑證等資料審核確認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方案

1.安置用房房源:東莊新村新建高層安置房(現房),安置房面積不小於被徵收房屋面積。

2.選房原則:先簽協議先選房,同日籤協議的抽籤決定。

3.結算辦法: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按同一時點市場價評估結算差價。

4.被徵收房屋的附屬物(含裝飾等)補償費: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

5.搬遷費:按1000元/戶標準發放2次。

6.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部門支付被徵收人搬遷騰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以通知交付時間為準)後6個月止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1500元/月·戶計算。在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時,暫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符合交付條件,但被徵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絕安置的,不再發放臨時安置費。

7.獎勵: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時搬遷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上述第4、5、6項補償款按條款規定由房屋徵收部門在雙方補償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上述第7項獎勵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協議生效,且被徵收人實際搬遷騰空交付房屋(經徵收部門確認)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其餘款項在安置用房通知交付時再行一次性結算。

(三)非住宅房屋

對徵收範圍內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方案如下:

1.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等因素,以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

2.搬遷費:按5元/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助。重型、大型設備搬遷按評估機構的評估給予補助(按評估價補助的,不再以房屋面積標準補助)。

3.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標準計發12個月(其中不成套員工宿舍按800元/月·間計算)。

4.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非住宅房屋的具體用途,按照被徵收非住宅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工業用房、營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房屋評估價值的10%、6%、5%。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相應比例的,可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獎勵:(徵收範圍內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的房屋按補償總價合併計算獎勵)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獎勵:補償總價在1000萬元(含)以內的,按10%獎勵;補償總價在5000萬元(含)以內的,其中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6%獎勵;補償總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其中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3%獎勵。

(2)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含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下列比例給予按時簽約、搬遷獎勵:補償總價在1000萬元(含)以內的,按10%獎勵;補償總價在5000萬元(含)以內的,其中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6%獎勵;補償總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其中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3%獎勵。

超過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

上述第1、2、3、4項補償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上述第5項獎勵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協議生效,且被徵收人實際搬遷騰空交付房屋(經徵收部門確認)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十、其他事項

(一)該區塊涉及國有資產房屋的補償,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由縣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二)80%以上被徵收人的補償協議生效後,其餘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及搬遷期限內與徵收部門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起訴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強制執行。

(三)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本方案未盡事項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方案由淳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熱文精選:

內容由縣住建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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