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及訴訟時效,看這裡~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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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機構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自主進行的委託鑑定有可能被對方要求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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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 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 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 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 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廣東國暉(佛山)律師事務所,多年來一直專注於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擅長解決多種情況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擁有專業的交通案律師團隊,成功為眾多當事人爭取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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