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添加痕跡成疑點,工種名稱不匹配行業特殊工種目錄終敗北

話說昨日文章中,龔某贏得了官司。2016年2月19日市人社局依判決再次作出《關於對龔某特殊工種問題的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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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終還是認定龔某提供的檔案資料不能證明其在1979年至1989年期間從事電鍍工並年滿8年,因此龔某的申請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

龔某對以上《認定意見》仍然不服,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

龔某主張自己從1979年至1989年連續十年從事“電鍍”工作並提供原始檔案予以證實,但通過庭審比對,龔某提供的原始資料記載的工種欄中的確存在諸多添加的痕跡,且添加的筆跡明顯與同一份材料中的其他筆跡不一致。

不論“添加”在法律後果上是否等同於“塗改”或“偽造”,也不論該“添加”行為是何人而為,在原始檔案只有一份的情況下,被告認定上訴人存在“添加”痕跡的原始檔案不能真實反映其在工作期間所從事的具體工種,不能證實其連續8—10年從事“電鍍”工特殊工種符合普通人的認知能力和思維判斷,也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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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龔某主張自己部分檔案資料記載中的“金工”屬“鍍鋅”的一個環節,也未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認定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正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龔某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上訴人龔某曾經工作過的市汽車修配廠應歸口於機械行業,適用機械工業部關於本行業內特殊工種名錄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上訴人龔某主張自己從1979年至1989年連續十年從事“電鍍”工作,根據同時期的機械工業部《關於下達機械工業從事高溫、高空、有害、特別繁重勞動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6〕機人字8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屬於該行業規定的特殊工種,符合特殊工種提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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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上訴人龔某的檔案中記載其1979年在東風汽修廠《職工登記表》中工種欄為“軸造”,龔某解釋實為“鑄造”,1984年1月《職工調整工資呈報表》職務及工種欄填寫為“金工”。

根據上述《通知》所附《機械工業從事高溫、高空、有害、特別繁重勞動提前退休工種範圍表》確定的工種名錄來看,無論是“軸造”、“鑄造”還是“金工”,均不在該工種名錄範圍內。

自1985年2月至1989年12月,上訴人龔某檔案中的工種欄才出現添加的“鍍鋅”字樣。

電鍍工屬於上述特殊工種名錄範圍,但從檔案記載看,即使添加的“鍍鋅”工種屬實,上訴人龔某從事該工種的時間亦不符合特殊工種認定要求累計滿八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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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上訴人市人社局在《關於對龔某特殊工種問題的認定意見》中確認根據上訴人本人檔案資料的原始記載,不能證明上訴人龔某在1979年至1989年期間從事電鍍工並年滿8年,其申請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一審判決,依然糾結於該檔案是有添加痕跡,所以不能真實反映其從事的特殊工種,符合普通人的認知能力和思維判斷,也符合相關規定。

而在龔某上起案件的二審判決中則認為:“該添加行為是誰作出的,添加行為能否等同於塗改、偽造檔案行為,從而否定原始檔案關於工種記載的真實性,並無充分的依據來認定。”

而且檔案本人事實上是沒有權限修改的,因此一審的判決也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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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迴避了這一問題,直指特殊工種的目錄,不過從判決來看,關於鑄造工種是否特殊工種,還是值得商量,因為《機械工業從事高溫、高空、有害、特別繁重勞動提前退休工種範圍表》中,通用類別中第60項是鑄造工,屬於高溫工種,第75項是電鍍工,屬於有毒有害工種。

由於龔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金工是鍍鋅的一道工序,因此二審判決也在情理之中。

不知昨日有多少讀者猜到了結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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