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事實真相真的如此恐怖嗎?

zasdff2010

三個原因!美國警察執法權威是不容撼動的,如果警察執法時您不服從,別指望他們會對天鳴槍,沒有的,只會直接對您開槍,直接擊斃的就是分分鐘的事。原因擺在這裡,您不服不行!


在美國的法庭上,法官只採信警察的證言,就是這麼任性,您想在法庭上講贏警察,想想就好了。從無數的判例來看,這些年,在美國有大量的涉警抗訴的事情發生。美國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若有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不當,美國的公眾一般都會在事後訴諸法律。他們既不會與你警察吵架,更不會傻到與警察去直接對抗,因為他們深知美國警察手中的槍不是水槍,不是玩具槍。面對警察的時候,民眾只有超過安全距離,才能保住他們的命。否則,美國警察就可以直接攻擊對方,而如果訴訟到法庭上,鐵的事實證明,在法庭,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都只採納警察的證詞,讓民眾欲哭無淚!





當發生警情時,如果出警的人當中,有警察是領導的話,那他們更加會對不配合者開槍,因為如果他們警察認為有危險,沒有及時擊斃對方,從而導致警察犧牲的話,警察的各級領導是要負起責任的,甚至要開除和坐牢。警察的死亡如果是指揮問題導致警員犧牲,那麼這當然是領導的責任。包括裝備問題或者訓練的問題,依然是警察的領導的責任,作為警察的領導你就必須訓練好你的部下。訓練不好你就下臺。這就是美國的領導問責制度。讓美國警察的領導也鼓勵下屬及時開槍!


第三點,就是美國本身是允許公民持槍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去購買和使用槍支。此外,在美國的黑市上還流通著大量威力比警方的槍支還要厲害的武器,警察也是人,也怕死,面對著可能存在的威脅,例如懷疑對象的掏槍動作,在這樣的環境和背景下,只有開槍擊斃才是美國警察最明確的選!



嶺南觀察

美國持槍是合法的,理論上說,警察面對被槍擊的風險也很高,因此面對不配合的被執法人警察頻繁開槍也就不足為奇,雖然這也是有必要的規範。但事實上,沒有一個西方發達國家被警察打死的人像美國這麼多。據一家報紙統計,去年美國警方槍殺了近1000人。

美國《華盛頓郵報》報道稱,去年美國有987人死於警方的子彈下,這比2016年多出了24人。2015年則有995人被警察槍殺。三年來該報一直對警方執勤致死事件進行統計,並對媒體報道、官方公佈的數據和社交媒體帖子進行了分析。

該報道稱,被擊斃者中22%為非洲裔成年男子,儘管他們在美國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只有6%。據稱,其中19人在被警方擊斃時並未攜帶武器。這比2016年多出兩例,但明顯少於2015年。《華盛頓郵報》稱,2015年有35名沒有攜帶武器的非洲裔成年男子被擊斃。

近年來,警方針對非洲裔成年男子的暴力執法致死事件在美國一再引發憤怒,有時甚至伴隨著暴力抗議活動。

報道稱,美國警察2017年擊斃的未攜帶武器者共有68人,比2016年多出17人,但比2015年減少26人。

業內專家查克·韋克斯勒對《華盛頓郵報》說,公眾的密切關注使警方在執行任務時更加謹慎了。美國聯邦調查局稱,去年有46名警官在執行任務時死亡,比2016年少了20人。

美國警方在執行任務時導致死亡的情況明顯多於其他西方發達國家。英國“調查”組織稱,2016年英國有4人被警察擊斃。而根據德國《每日鏡報》的調查,同年德國死於警方彈下的有14人。


參考消息

執法不服從就擊斃,美國警察的任性還是人性?

不服從就擊斃,這是我們從媒體報到中對美國警察執法時遇硬茬的直觀印象,感覺美國警察就是辣麼任性,好像他們手中的槍不拿人試試手會被侮辱為燒火棍似的,讓我們這些還沒踏上美國國土的人們聞之色變,對這個國家有些畏而遠之。

按這樣的邏輯,如果不幸旅遊到美國被他們的警察迎面,咱們還是老鼠見貓般退避三舍為上策,以防他們的執法小宇宙爆發,給你粒火爆“花生米”嚐嚐。於是,從我們外人這個角度看,美國警察還是讓人蠻恐怖的哈。



可當我們對美警媲美山雕哥的戾氣,而慶幸自己沒生在美國時,也為身處奇高犯罪率水深火熱中的美國人民還在渾然不覺怡然自得中感到困惑。

據聯合國與一些統計資料顯示,按兇殺案/十萬人口計分,美國爆表的8.2是中國輕微的1.3的6倍多,天壤之別的治安環境,這是腫麼了?美國相對惡劣的治安環境讓我們都恐怖了。

可從他們國泰民安經濟蒸蒸的表象一葉知秋得出: 美國警察的執法還是促進生產力得到多數人民認可的。相反,不是警察,倒是那些恐怖分子和報復社會者射出的子彈才是美國人民色變的怕怕。不久前德州教堂的屠殺和北加州小學裡對孩子的槍擊案,無不凸顯美國警察正義子彈的維穩重要性。

那麼我們對美國警察的恐怖感,與美國人民迫切需要警察開槍履行維穩反恐職責要求有些格格不入了,同時也能理解美警的擊斃行為了,看來有時是旁觀者迷當局者清啊

其實在美國這個全民持槍,也可以說是全民皆兵的社會中,讓警察腰挎的正義之槍有些拔劍四顧心茫然哈。與不服從的嫌疑人狹路對峙時,誰知道那傢伙的腰裡有沒有一支正義之槍的死對頭——邪惡之槍。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對付他們那就先下手為強吧,在錯判與犧牲之間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吧,免得日後有後下手遭殃的後悔。

呵呵,拔槍晚一拍,也可能從此沒有日後,這也算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思維被美國警察的靈活運用吧。為了上有八十歲的老母,下有未月的幼兒,中有漂漂的嬌妻,那就讓咱的子彈先出膛,熱情的飛向那個可能晚一拍連對射的機會都不給我的抵抗者吧。

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換位思考一下,也就理解美警在槍支氾濫虎狼環伺治安惡劣環境中處置不服從者的進退兩難了。至於罪犯是否被冤斃,那就只能怪怨美國不禁槍哩,所以從美警這個不得已為之情有可原的角度而言,他們擊斃執法不服從者也不顯得辣麼恐怖了哈。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美警合法使用武器也是劃裁過框框的。法律規定用結合“一名理智警察當時身處的場景”來評判開槍的合法性,也就是說對執法不服從者擊斃也是有規矩的,所以美警的子彈也不是亂飛的。

美警子彈飛出後的前傳要符合法律的套路,後傳才能不被法官打屁屁,否則,後傳就似弗格森槍擊案一樣,惹得天怒人怨眾怒難犯了。按這套路分析下去,讓我們之前恐怖的感覺就更融消了許多。



至於無底線開槍執法的害群之馬的警察,畢竟還是少數,絕大多數還是在法律範圍內的正當防衛, 說到底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多數人安全。對於那些頑冥不化的罪犯而言,可以說起到殺雞駭猴效果也不為過;對於安分守己不惹事生非的我們這些守法百姓而言,反而多了一份安心。

風聲大了才能鶴唳,草木多了才能皆兵,對於美國這槍支氾濫子彈狂飆的國度,就要亂世須用重典,破鼓還得重錘,道理講到這,之前我們的恐怖感也煙消雲散了,隨之而來的還有些隱隱的安全感。

說到底,各國國情不同執法環境也不同,家家都有難唸的經,因人而異,不能一刀切的苛同,存在即合理嘛。美國有美國的煩惱,它國有它國的經驗,不管擊斃之說是“恐怖”還是人性,只要人民滿意都是懲惡揚善的好警察,否則都是草菅人命的山雕哥。

所以國情決定美國警察不“恐怖”些,對不起他們生產槍支彈藥忽悠擁槍制度的軍工企業,對不起那些虎視眈眈仇視美國的恐怖分子,更對不起希望社會安定的美國人民。

最後,針對題目的結論,我只能說美警的“執法不服從就擊斃”的“恐怖”感這個可以沒有!


詩毛巾

不服從就擊斃,這是我們在媒體報到中對美國警察執法時的直觀印象,感覺美國警察就是那麼任性!

那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

當然!不過前提是不服從!

別指望他們會對天鳴槍,沒有的,只會直接對你開槍,直接擊斃就是分分鐘的事。



美國警察執法權威是不容撼動的!

在美國,法官只採信警察的證言。您想在法庭上講贏警察,想想就好了。

這些年,美國有大量的涉警抗訴發生。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若有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不當,美國的公眾一般都會在事後訴諸法律。他們既不會與你警察吵架,更不會傻到與警察去直接對抗,因為他們深知美國警察手中的槍不是水槍,不是玩具槍。

面對警察的時候,民眾只有超過安全距離,才能保住他們的命。否則,警察就可以直接攻擊對方,而如果訴訟到法庭上,鐵的事實證明,在法庭,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都只採納警察的證詞。

當發生警情時,如果出警的人當中,有警察是領導的話,那他們更加會對不配合者開槍。

因為,如果警察認為有危險,沒有及時擊斃對方,從而導致警察犧牲的話,警察的各級領導是要負責任的,甚至要開除和坐牢。

警察的死亡如果是指揮問題導致警員犧牲,那麼這當然是領導的責任。包括裝備問題或者訓練的問題,依然是領導的責任。

作為警察的領導你就必須訓練好你的部下,訓練不好你就下臺。這就是美國的領導問責制度。

這讓美國警察的領導也鼓勵下屬及時開槍!

在美國,公民是允許持槍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去購買和使用槍支。此外,美國的黑市上還流通著大量威力比警方的槍支還要厲害的武器。

警察也是人,也怕死,面對著可能存在的威脅,例如懷疑對象的掏槍動作,在這樣的環境和背景下,只有開槍擊斃才是美國警察最明確的選擇!


據聯合國與一些統計資料顯示,按兇殺案/十萬人口計分,美國爆表的8.2是中國輕微的1.3的6倍多,天壤之別的治安環境,這是怎麼了?

相反,那些恐怖分子和報復社會者射出的子彈才是美國人民色變的怕怕。

不久前德州教堂的屠殺和北加州小學裡對孩子的槍擊案,無不凸顯美國警察正義子彈的維穩重要性。

那麼我們也能理解美警的擊斃行為了。看來有時是旁觀者迷當局者清啊!

其實,在美國這個全民持槍的社會中,當警察腰挎的正義之槍,與不服從的嫌疑人狹路對峙時,誰知道那傢伙的腰裡有沒有一支邪惡之槍?

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對付他們就要先下手為強。在錯判與犧牲之間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免得後下手遭殃。

設身處地換位思考一下,也能理解美警在槍支氾濫、虎狼環伺的環境中,處置不服從者的進退兩難了。

至於罪犯是否被冤斃,那就只能怪美國不禁槍哩!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美警合法使用武器也是劃裁過框框的,用結合“一名理智警察當時身處的場景”來評判開槍的合法性。

也就是說,對執法不服從者,擊斃也是有規定的,所以美警的子彈也不是亂飛,子彈飛出後的前傳要符合法律的套路,後傳才能不被法官打屁屁。

至於無底線開槍執法的害群之馬警察,畢竟還是少數,絕大多數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

說到底,各國國情不同執法環境也不同,家家都有難唸的經,因人而異,不能一刀切,存在即合理嘛!

所以說,當違法者雙手在外,很明顯沒有武器,警察也不會動槍。警察會要求違法者舉起手,抱頭,讓他看見你的手上沒傢伙。

另外,美國警察執法時,不允許你走近他。未經允許,走向他,也可能被視為襲警。

總之,在美國遇到警察,服從警察指令,按照警察要求做,一般不會有問題。

但是,真要去美國,腦子裡保持“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這根弦,還是保護自己、避免危險的好辦法。謹慎點好!


Lance6110

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

首先我們來看這個問題

警察為什麼會開槍?

1 美國幫派眾多,根本不怕警察,車被攔截後會直接沖走來的警察開槍


2你看看洛杉磯downtown市區內的犯罪率情況就知道了


一旦向目標射擊,就要擊空彈夾為止,密蘇里的警察都是這麼操作的。那法院怎麼評定類似的開槍人致死傷的呢?實際上法院只評定,過程是不是符合規定。只要法院認為當時可開槍,開槍警察就沒責任了,致死還是致傷並不在評定之列,只談開槍是不是合規矩,開槍的當場情況必須屬實披露。



美國警察動輒對抗法者“當場擊斃”,甚至執法對象在警察面前不是雙手抱頭而是把手伸進衣服口袋都可能被懷疑掏槍而導致警察開槍,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惹的禍”——“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不得侵犯”。允許民間合法持有槍支,也就導致美國警察將執法對象都視為“持槍者”,警察要對持槍者具有“壓倒性武力優勢”,也就在判斷執法對象可能持槍襲擊時採取“先發制人”措施。一些人對美國允許民間持有槍支表示羨慕,其實這種民間持有槍支也導致警察過度使用暴力。

這種過度暴力也導致了許多問題。比如,自殺反被擊斃的例子,這裡我們舉兩個。


再舉個例子


但是這些只是個例,警察開槍也分情況的

警察可以開槍的情況:

1.警員本人或他人面臨緊迫的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的危險時才可以開槍;

2.嚴重犯罪的嫌疑人正在脫逃或者脫逃後可能傷害他人。

如果事情並沒有嚴重威脅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比如遇到有人在搶劫財物而不是會傷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警察是不可以開槍的,也不可以向天鳴槍。

這時警察是不會使用致命性武器的,可能會使用警棍或是電槍。

如果有警察違反法律那麼他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被調查,被告。

限制警員開槍的情況:

1.有其他不開槍解決問題的方法;

2.嫌疑人只造成財產損失;

3.嫌疑人只對其本人造成傷害;

4.非致命武器也必須在警員或他人的生命安全面臨緊迫威脅時才能使用;

5.警員不得鳴槍示警,也不得以開槍為形式呼叫支援;

6.除非極危急情況,不得從行駛的車輛中開槍,也不得向行駛的車輛射擊。


有人說,沒有監督,美國警察就會成為“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的幫兇和走狗。

的確,在美國這樣一個民眾槍支擁有率很高的國家,警察在執法的時候難免會精神緊張,先發制人。在美國警界有一句話,就是“要麼不出手,要出手就一次性解決戰鬥。”因為如果到了要出手的情況,你一次沒有能夠控制住局面,很可能倒在血泊裡的就是自己了。

所以你可能聽過一些人的忠告,在美國遇到警察執法,千萬不要不聽指揮,不要反抗,不要試圖拉關係,更忌諱叫你舉起雙手的時候把手藏起來,這會被認為是在尋找武器,當場擊斃你都有可能。


警察屬於高危行業,在美國更是如此,所以警察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會做出過激的反應,這可以理解。

但其實,只要你沒有真的犯事,說得過分一點,就算你犯了事了,如果美國警察不能提供合理合法的證據,那麼也只能乖乖把你放出來,你沒有主動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提供證據這件事是要警察自己去做的,一旦警察敢做偽證,那就是天大的罪,不管你有多麼罪大惡極,都可以因為這一點在法庭牢牢佔據上風。


公平公正的證據提供、合理的法律程序,是美國警察必須遵守的法則,民眾、公檢方都能監督他們。



樂樂胡胡樂樂

我在美國開車期間,三次遇見美國警察。一次是我邊上副駕駛的人沒系安全帶。警察蜀黍拿手電一晃過來了。一看是老外,就提醒說要系安全帶。我看他也挺和氣的,沒想要整人的意思,也堆著笑臉相迎,表示我們馬上繫上。第二次是景區警察,我超速,40英里限速的景區道路,我開了55英里速度。警察後面一按喇叭,我知道攤上事兒了。他嘰裡呱啦的一通,我知道我超速了,超得比較多。但是那胖子一看是老外,也沒要我駕照,我跟他說我老外,沒注意到。美國景區人少車少,我看不到人有點慌。警察一看我態度很好,下回注意。又放了。第三回,我半道看到風景很美的地方,拐進一個村子的小路,停車看風景,走到一戶人家邊上。裡面人出來了,是個森林警察,穿著制服。一看是會語言的老外跟他打招呼,剛出門時臉上那點不快很快就沒了。美國人似乎不太願意陌生人靠近他家。明白我們讚美這裡風景優美,他很開心的和我們每個人拍了照片。我相信他們相信老外不會有槍,所以態度上都不錯。美國人可以持槍這個事情的確很麻煩,警察蜀黍也是人,也有妻兒老小,想活命只能謹慎。所以碰上有抵抗行為的,警察蜀黍比對方還緊張。其實歐洲警察也這樣,不像中國有槍的很稀罕。我看見歐洲警察執法也是緊張的要命。所以警察擊打或者暴力制服有抗拒意圖的人很常見。主要是因為警察恐懼。但是對於那些完全按照警察蜀黍要求做的人,警察也沒那麼神經,一般態度上也是很好。美國還是一個人情為主的社會形態。中國人和美國警察產生衝突的也不少,大多是說話人家不懂,他還手舞足蹈,指手畫腳。人聽不懂你說什麼,但是這種肢體語言是世界通行語言,人家能懂,所以個人表達習慣不好的,或者容易引起誤會的,一般會吃警察蜀黍的虧。像中國打砸警察和設備的,一般會得到直接制服或者槍擊的結果。


大舟財經觀

我們從資料裡看到的美國警察好像是能開槍的絕不動手的狠角色!但其實美國警察執法中開槍是有條件的,

警察可以開槍的情況總結起來就兩點:第一,警員本人或他人面臨緊迫的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的危險時才可以開槍;第二,嚴重犯罪的嫌疑人正在脫逃或者脫逃後可能傷害他人。如果事情並沒有嚴重威脅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


比如遇到有人在搶劫財物而不是會傷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警察是不可以開槍的,向天鳴槍也是嚴令禁止的。這時警察是不會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更多的時候我們看到的是警察使用警棍或電槍,電槍往往最實用也最有效,不會不致死但會讓你爽歪歪,瞬間喪失反抗能力,

所以一般的案件警察掏出的就是電子槍,而我們誤認為那就是槍。如果有警察違反法律開槍那麼他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國警方近期“暴力執法”,的案件也是屢見不鮮,由於美國開放槍支持有,一旦警民暴力衝突的後果往往會很嚴重,

從美國警察槍殺平民的各類惡性案件中,衝突的兩端通常都是“白人警察”和“黑人平民”,而白人警察所使用的暴力尺度顯然也是對嫌疑人的小罪大罰,遠遠超過執法所需要的必要性,在司法實踐中,黑人犯罪往往受到比白人犯罪更重的處罰。


通常造成警察開槍都是因為不配合警察,甚至和警察打起來的情況,
只要你按照警察的要求做,雙手舉起來不要亂摸引起誤會,99.9%都不會有事的。


自由奔跑

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事實真相林哥認為並不恐怖,原因有這樣三點:

一、這是美國法律的規定

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這是美國法律賦予警察的合法權利。並且這項法律是得到大多數公民認可和支持的法律,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說明有民意的支持。其行為是公開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二、這是美國國情決定

美國公民可以合法擁有槍支,這可以說是美國的一大特色。如果美國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公民不積極配合,甚至發生衝突,很可能造成矛盾升級,長此以往,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嚴重後果。這種規定有益於保護美國警察的生命安全。

三、這也有利於公民配合執法

美國是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法治國家。但是,公民的自由不代表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無理挑戰,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自由都不是無限的,自由只有合理性,沒有無限性。有句話叫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就是一個國家法律的規矩,這項美國法律不但可以起到保護警察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為公民養成配合警察執法的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林哥漫談

哈哈,把那“嗎”去掉。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事實真相真的如此恐怖!

前提是,不服從!警察執法,如果不服從,再有多餘的動作,警察會假定你有可能襲警。所以才有一些孩子拿著玩具槍比劃,被警察擊斃的案例。

主要原因就是很多網友說的,美國槍支氾濫,襲警事件多發,警察也是出於自衛及順利執法的目的。法律上講,當警察判斷有可能遭受襲擊的時候,是可以用槍的。

但是使用槍支也是有嚴格限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對等。當違法者雙手在外,很明顯沒有武器,警察也不會動槍。警察會要求違法者舉起手,抱頭,讓他看見你的手上沒傢伙。

另外,美國警察執法時,一般也是要求與執法對象保持一定的距離。警察也不允許你走近他。未經允許,走向他,也可能被視為襲警。

總之,遇到警察,服從警察指令,按照警察要求做,一般不會有問題的。

但是,真要去美國,腦子裡保持“美國警察執法不服從就擊斃”這根弦,是保護自己、避免危險的好辦法。謹慎點好!


手機看北京

第一,美國警察執法是否開槍擊斃嫌疑人是根據“合理懷疑”原則,如果嫌疑人不服從警官指令,比如說命令嫌疑人雙手抱頭嫌疑人卻把手伸向褲兜或者腰後,那麼警官就可以根據合理懷疑的原則認為嫌疑人是要掏出兇器抗拒執法,這時候警官就可以開槍將其擊斃。

第二,美國警察如果執法時候遇到嫌疑人暴力抗拒執法甚至危害警官或者平民的生命安全的時候,警官就可以開槍將其擊斃。當然,這一條在任何國家都試用,並被寫進了法條當中。當然這一點在執行上各國都有不同,美國仍然是以合理懷疑原則為主,如果嫌疑人沒有進行侵害行為但是手持兇器並且不服從警官指令,那麼警官有權開槍擊斃嫌疑人。

不過,美國警察開槍是不會考慮擊傷還是擊斃的,畢竟美國沒有專門質疑警察所謂“暴力執法”的鍵盤俠。

最後說說前幾年因誤殺平民而被判刑的華裔警官梁彼得,這貨其實是罪有應得。因為嫌疑人當時的行為並不符合開槍的標準,他卻依然將其射殺,說是誤殺都有點法外開恩。而美國華人的做法,用一位華裔學生的話說,“這不是爭取平等,而是在爭取殺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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