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難題 來自一線的法官和專家這樣說

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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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徑研討會5月31日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法院的法官與專家、學者濟濟一堂,就少年法庭的職能定位、機構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徑選擇、以審判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構建等議題發表真知灼見。

我國少年法庭已經走過三十多年的歷程。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有大幅度下降,但總體形勢不容樂觀,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不斷增加,特別是當前互聯網還存在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給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帶來很大負面影響。未來少年法庭的職能如何定位?如何建立一支穩定高效的未成年人審判隊伍?符合未成年人審判特點的績效考核如何建立……在這次研討會上,針對這些具體問題,來自審判一線的法官和專家學者結合實際工作與深入調研,展開了熱烈研討。

第一單元 少年法庭的職能定位

實現以未成年人審判為中心 提升未成年人審判質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張蘭

以審判為中心在未成年人案件審判中要求公、檢、法、司在各個訴訟環節,都應當圍繞審判開展司法活動。2012修訂的刑訴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規定了指定辯護、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但實踐證明,這些制度僅停留在原則上,實際操作性不強。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執行中存在隨意性。另外,對未成年人被告判處非監禁刑比例不高,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據不完全統計,我省80%以上的犯罪未成人繫留守兒童或來自單親家庭、2017年在校學生涉刑案僅佔8%,可見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90%以上是缺乏有效監管,因我國尚無專門的少年犯社區矯正的監管機制和機構,若對他們適用非監禁刑,仍得不到有效監管,因此,法院判處非監禁刑必然有所顧慮。但眾所周知,監禁刑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矯正效果是不太理想的,不符合少年司法“以教代刑”的初衷。最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廣泛徵求意見,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可以藉此機會共同呼籲,推動修法逐步解決這些問題,真正實現以審判為中心,提升少年審判的質效。

建立專業化的法官隊伍審理未成年人案件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範明志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機關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可見,審理少年案件的法官應當具備專門的知識,如青少年心理學、社會學、傳播學等,更重要的是,少年審判的專門理念和職業技能,不是未經專門訓練的司法人員所輕易具備的。如果將少年案件放在一般審判組織進行審判,少年審判的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特殊性很可能不被重視甚至被忽略,法律關於少年保護的規定難以落實,審判難以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所以,只有專業化的法官才可以勝任少年審判工作,實現少年審判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中級法院在少年審判中的紐帶輻射作用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姚麗青

作為全國首批少年審判綜合庭的試點法院,多年的試點工作,讓我們深感要推進少年審判工作的縱深發展,中級法院必須找準定位,主動履職,充分發揮承上啟下、紐帶輻射作用。

我們樹立“大少審”工作理念,將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擴大,將涉未成年人家事審判納入到少年法庭審理範圍,並從2014年3月起,我院推動全市法院少年庭相繼更名為少年與家事審判庭,實現少年審判與家事審判融合發展,開啟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面保護新模式。2007年底中院及12個基層法院均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綜合審判庭,對涉少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統一歸口審理,實現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專業化,形成了全市法院少年審判工作普遍開展的格局。經過不懈努力,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趨勢,2017年僅為2.4%;涉少家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9%,一審服判息訴率高達97.9%。

第二單元 機構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徑選擇

制定單獨的少年法 加強少年法庭法官專業化建設

中華司法研究會專職副秘書長 牛凱

在我國,分散式的立法也導致少年法庭改革缺乏全面、系統的立法依據。有必要制定單獨的少年法,這部法律既規定有關少年犯罪、少年嚴重不良行為的實體認定、刑罰或保護措施的適用,也規定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的組織機構,還規定少年犯罪案件、嚴重不良行為案件的調查、起訴、審理等程序問題,是一部實體法、程序法與組織法合一的特殊法律。

少年法庭法官除具備一般法官任職資格外,還需要額外資格或接受特殊培訓。如我國臺灣地區對少年法院法官的任職資格做了詳盡的規定。2003年10月14日公佈的“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規定,少年法院院長及法官須對少年保護具有較高學識、經驗和熱誠。我國臺灣地區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職前後均需接受臺灣“司法院”所舉辦的少年法院的專業培訓,研習青少年心理、教育、輔導諮商、精神醫學、社會學及親職教育等專業課程。因此,應將少年法庭法官的專業化納入司法改革大盤子中統籌考慮,制定統一的少年法庭法官的員額標準、任職資格,細化任職條件和審查認定辦法。同時,構建單獨的少年法庭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將庭審外的跟蹤幫教、社會調查、社會關護以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作為績效考核指標,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設立少年法院是當下破解少年法庭問題的根本之路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陳海儀

人才是少年司法機制體制創新、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取得一致的前提和基礎,人才是少審工作的第一資源。只有設立少年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破解現有少年法庭模式中制約人才的侷限性。

員額法官的配置基本以案件數量作為基數,少年法庭出現多個模式的變化、少審法官需要協助其他審判業務庭辦案沒有時間開展綜治工作、少審法官隊伍處於不穩定狀態,更多是基於審判力量與案件數量配比之間的關係而產生。只有在同一個考評平臺,才能實現少審法官及工作人員的公平績效考核。只有單一選拔任用渠道,才能根據少年審判特點選配既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又瞭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狀況,還兼具綜治法治教育能力的員額法官和法官助理等綜合人才從事少審工作,並有效避免他們的流失。從選人用人留人方面,沒有整體配套的法院體系支撐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也無法達到人盡其才、專業分工明細的效果。設立少年法院是當下破解少年法庭侷限性留住少審人才的最優方案。

第三單元 以審判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構建

擴大少年司法的管轄權 設立巡迴少年審判合議庭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教授 蘇明月

少年司法在全國各個地區已經有三十餘年的實踐經驗,有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有刑事訴訟法的專章,如果在合適的機會在刑法得以確認,並加以重要的一條,擴大少年司法的管轄權,除現有的犯罪未成年,加入觸法未成年、部分虞犯未成年,例如納入治安處罰管轄的虞犯,甚至可以考慮擴大年齡的管轄。實際上有些地區有過這樣的嘗試,但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被叫停了。得到部門法的確認,最高法跟進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釋,可作為未來獨立少年法或少年司法法的藍本。獨立於成人刑事司法的少年司法才有期待。

回到當下,在立法尚未動的時候,但機構改革正當時,少年法庭可以考慮具體區的指定集中管轄,由某一個或某幾個區來管轄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偏遠的農村地區,指定管轄會給當事人帶來不便,我設想的是,通過設立巡迴少年審判合議庭來解決這個問題。不知是否“接地氣”?還請各位法官指教。指定管轄,在現有的考核評價體系中可以滿足案件量,更重要的是為將來少年法出臺後的可能設立的少年法院保存力量,積累經驗。

少年法庭的問題,在於中國少年司法尚未從成人刑事司法中完全獨立出來,今天少年法庭面臨的挑戰,也將為少年司法的發展迎來契機。

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

圖表1:中國少年法庭數量發展曲線圖(1984-2017)

自1984年中國少年法庭從無到有,1994年達到數量高峰3369個,2005年數量減少了三分之一。200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推進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後,少年法庭的數量穩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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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2:中國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統計(1990-2016年)

1990年至2016年,二十六年間中國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數的統計,2014年全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40415人。

如何構建科學的少審績效考核體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崔楊

現行的法官考核體系難以科學衡量少年審判法官的工作量,歸根到底在於價值取向的特殊,沒有一套獨立的評估體系對少年審判法官的工作進行衡量。在少年司法領域,我們更關注的是國家親權,兒童特別保護,而這樣的價值取向與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顯然是不同的。對於良好的司法效果的追求和社會關係的修復註定少年司法是耐心的、是主動的、是需要愛心的,這樣不同的理念讓科學衡量少年法官的績效表現成為難題。

運用KPI思維制定少審考核辦法具有現實可行性。北京法院的考核方案在數據應用、指標設計、權重摺算等方面較為詳細,操作性強,並運用了KPI思維,使法官工作在各流程具體工作能夠量化測量,將法官付出的差異化勞動在總體評價中體現,在此基礎上量化考核少審具有現實可行性。

在《北京法院法官業績評價辦法(試行)》中,基本思路在於設定了基礎案件分值,並在此之上根據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四個基礎指標以及重點工作、突出業績兩個附加指標得出案件工作量計算公式。以量化指標為特徵考核司法活動的辦法也許是司法改革過程中的必然進程,但量化的指標只能反映部分工作成績,挽救孩子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我們試圖通過KPI的方法,將少年法官考核從案件量的洪流中拉出來,以一個更為合理的概念和方法計算出少年法官的“時間去哪兒了”,希望能夠對少年審判考核的改革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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