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盡快立法 開展責任財產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盡快立法 開展責任財產界定

在農業農村部舉行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的發佈會上,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推動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儘快啟動立法調研,深入研究集體成員確認,責任財產界定等重點難點問題。

根據《憲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類特殊的經濟組織,它不同於公司企業,也不同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公司企業的股權可以隨時轉讓,可以集中到少數人手裡,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只能在內部流轉,集體資產也不能由少數人控制;公司企業可以倒閉,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破產,也不能倒閉。正像你所說,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成員身份、權責關係等作出明確規定。隨著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市場競爭越來越頻繁,對專門立法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工作。2017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要求,要“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法律”。2018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要“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今年中央1號文件提到需要立法的有三項任務,第一項是糧食安全保障立法,第二項是抓緊啟動制定鄉村振興法的有關工作,第三項就是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已經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列為特別法人,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各地在推動地方立法方面已經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人大都頒佈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為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供了有益參考。

根據中央1號文件任務分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起草、制定是由農業農村部、中央農辦牽頭,已經把它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將認真貫徹中央要求,加強與立法部門的溝通配合,通過立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長期以來的期盼。

下一步,主要開展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列入國家立法規劃;二是儘快啟動立法調研,深入研究集體成員確認,責任財產界定等重點難點問題;三是在調研基礎上儘快啟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對組織登記制度、成員確認和管理制度,組織機構設置和運行制度、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監管制度等作出全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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