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严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纪法之窗」严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案 例:

冯某某自2012年8月至案发任某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综合管理岗科员,主要从事房屋交易办理信息采集录入、开具发票、税款征收等工作。期间,冯某某多次利用征收税款的职务便利,开具各联票面金额不一致(以下简称“底面不符”)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违规不征、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40841.28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以现金形式收取上述违规税款的实缴税款后,又以自己或同事彭某的名义开具“底面不符”的税款票据,从中侵吞税款共计人民币96055.34元。2017年7月6日,侦查机关根据某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彭某展开调查,在向冯某某了解情况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次日,再次主动到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冯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点 评:

本案中,冯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贪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能够促进公平的实现,保持经济稳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利用职权贪污谋私利,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增强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底线意识,补精神之“钙”,固思想之元,守为政之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实际行动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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