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每月將單位應承擔的社保金隨工資發放給陳某。陳某則辯稱所領工資不包含社保金。因公司未為陳某辦理社保手續,陳某2014年年底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並於2015年1月29日辭職。爾後,陳某於2015年3月12日向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經濟補償46000元;2、補繳從200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社會保險。2015年6月5日,仲裁委駁回了陳某全部仲裁請求。陳某不服,遂向本院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裁決結果】
陳某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1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因2008年前的經濟補償無明確法律依據支撐,不予支持;對2008年後的經濟補償,則有勞動合同法為依據,本院支持。即陳某的補償金為23300.40元(7.5個月×3106.72元)。陳某要求按每月4000元計算補償金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對陳某訴請公司補繳2004年11月至2015年1月社保金問題,因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律師提示】
閱讀更多 勞動法那點事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