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私了協議”如何籤更好

發生工傷“私了協議”如何籤更好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事故發生後,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私下就工傷待遇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的情形,俗稱工傷“私了”。發生工傷“私了”現象,有用人單位逃避安全生產與工傷待遇的給付責任,積極尋求私了的原因。也有勞動者不願願歷漫長的訴訟,希望儘快拿到補償的原因。但勞動者在簽訂“私了”協議後,往往又會以“私了”協議賠償數額過低為由,要求認定協議無效,那麼對該協議的效力我們應當如何認定呢。

【案情經過】

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個工傷賠償事宜。

如同上面的案例中,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協議中註明:“以後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也無法免予公司的責任。此類條款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規的,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於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私了協議對用工單位很有利的證據,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於勞動者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勞動者受傷後在醫療期間與公司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或者是勞動者對公司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1、用人單位不是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法定主體,不具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權利,所以,協議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作出協議是無效的。

2、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該協議無效。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所以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並規定為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另外,《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因此,這份看似對用工單位很有利的證據,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

私了協議如何簽有效?

在分析協議如何變得有效之前,我們弄清楚為什麼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籤訂“工傷賠償協議”是一件經常發生的現象。分析其原因有如下幾種情況:

1、逃避現實。有些用人單位為達到該目的,想方設法通過各種辦法、手段使得勞動者與其私下籤訂賠償協議,放棄部分應有的待遇。

2、法律意識淡薄。不瞭解勞動法律法規所賦予自己的合法權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在出現困難時出於無奈,或者貪一時之利與用人單位私下籤訂工傷賠償協議。

3、傷不起的等待。由於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規定不夠簡單、靈活,特別是關於工傷賠償程序規定必須先經過工傷認定、而後是勞動能力鑑定、再經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等。即便是一個簡單的工傷賠償案件,整個程序下來也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若碰上覆雜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幾年;勞動者因為訴累只好望而卻步,不得不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放棄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應有的待遇。

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即使達成了一致協議,並經過了公證,如果勞動者反悔的,也會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經簽字的私了協議。另外,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如案例所示,法定工傷待遇應是4萬元,協議賠償金額是1萬元,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的54條規定:(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麼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

【注意事項】

工傷歷來都是勞動關係的難點;從數量上看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已超勞動爭議仲裁的三成;而且隨著工傷認定政策的寬泛化,不斷呈上升的趨勢。工傷爭議分為工傷認定爭議、勞動能力鑑定爭議及工傷待遇理賠爭議三項。離職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根據《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算清賬,否則,不但不能保證其合法權益,而且一旦訴訟也會給公司帶來不小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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