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判無罪 周立波為什麼會背叛無罪?幕後真相曝光

持續一年多的周立波涉毒持槍案,終於在美國時間6月4日落下帷幕。

周立波終於面露微笑走出法庭。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他對結果表示滿意,不會提起上訴。

從最初“最高或被判41年刑期”到最終撤案無罪,這起案件在長達16個月的時間裡可謂撲朔迷離,峰迴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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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說美國的法律。

2018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立波非法持有槍支、毒品案第十次開庭,法官當庭裁定:警方事發當晚截停周立波和唐爽車輛為合法,然而在搜查周立波車輛時,英語並不是周立波以及唐爽的母語。因此,警方缺乏和周立波、唐爽足夠的溝通,無法證明車主同意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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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檢方應該負責證明警方擁有足夠的證據搜查車輛,但是檢方卻沒有做到。法官表示,檢方需要在6月4日開庭決定是否上訴,若不上訴,就需要撤銷所有罪名指控;如上訴,此案則進入審訊。

重點來了,法官裁定周立波無罪的原因是“檢方無法證明車主同意搜查”。

為什麼要據此放了周立波,這裡就要講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1.Consent:警察取得車主同意可以進行搜查。

2.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 一旦被合法逮捕,警察便可以搜查。

3.Plain View:警察在視線範圍內看到了違法物品,比如毒品,可以進行搜查。

4.ProbableCause:警察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據懷疑車上有贓物或者犯罪證據可以進行。如果警察基於此例外情況進行搜查,其要對合理懷疑進行證明,如果證明不了,則取得的證據將會在訴訟時被排除。

5.Exigent:緊急情況,比如證據很容易被銷燬。

6.Traffic Check:檢查站例行檢查。在周立波案裡,檢方未能舉證警察是在取得周立波同意的情況下對車輛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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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立波案裡,檢方未能舉證警察是在取得周立波同意的情況下對車輛進行搜查。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如果警察未取得周立波同意而搜查其車輛,即使搜到了槍支和毒品也不能作為對其定罪的證據,這就是因為美國法律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法律也借鑑了這個規則。

這個規則是在社會和法律不斷髮展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在美國獨立後的一百多年裡,不論是普通法還是早期的憲法中,都沒有任何要求在審判中排除執法人員以某種非法的方法所獲得的證據的法令。

大法官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Cardozo)解釋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法庭不願意僅僅由於警察不自覺所犯的錯誤而使罪犯逍遙法外,而且法官也不情願冒險去解釋那些間接的、有時又是非常複雜的有關警察對證據收集方法的司法問題,而寧願解決刑事犯罪這一主要問題。

1914年後這種狀態才有所改變。在1914年威克斯訴美國(WeeksU.S.)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按照該規則,警察在搜查時如違反法律,聯邦法院在審判中不得引用非法搜查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以此給被告人定罪。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現的是自由社會的核心價值,即“有秩序的自由”,國家保護公民的自由權並通過正當程序對國家權力進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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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很多人可能還是不明白為什麼一個人明明犯了罪,法官還要用這些程序上的理由放了他?

這就要講到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差別。

所謂實體正義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符合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程序正義是指“任何人不經審判不得定罪”,該原則被寫在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當中:

任何人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報告或起訴,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懲罰,唯在戰時或國家危急時期發生在陸、海軍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傷殘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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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描述的更為簡單和直接: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講到這裡,很多人依然無法理解一個明明犯了罪的人最終因為程序上的因素讓他“逍遙法外”。為了讓大家能夠理解我舉一個常對身邊人講的例子:

試想一下,現在在法庭上受審的是你的親人,認定他有罪的證據是警方用非正常手段取得或者用刑訊手段逼迫他承認的,檢方在審查起訴時對此並未審查且他申訴的時候亦未予理睬,法院草草聽了檢方的指控和羅列的證據就徑行認定他有罪。再試想一下,這個人不是你的親人,而就是你本人呢。當我們作為觀看他人受審的旁觀者時,只會指責法律的的漏洞和羸弱,只有當我們自己站上了受審臺,才會感謝法律的周密。

程序上的正義是為了保障實體上輸出正義的正確性,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正義都是空談。

更進一步講,程序正義是保障我們每一個弱小的公民都能夠受到公正的待遇。在強大的國家暴力機器面前,每個人的力量都顯得過於渺小,我們不能指望極易膨脹的權力在每個弱小的公民面前保持克制,只有通過程序上的立法對國家權力進行制衡,才能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這就是法律厲害的地方。

再來說說周立波的律師。周立波在此次庭審過程中共更換過三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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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律師莫虎,30歲剛出頭就擔任了紐約警察總局副局長兼審判廳廳長,他是美國曆史上首位出任高級警官的美籍中國人,現在他是國際知名的大律師。儘管莫虎律師名頭非常大,但是他接手之後,似乎情況並不樂觀,網上一度傳言周立波將面臨最高刑期四十一年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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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任律師丹尼爾,他提出了一個對周立波有著很大優勢的觀點:周立波在美國開車的時候並沒有什麼違規之處,所以美方擅自攔截他的車輛已經在法律之外,如果這個過程不正當,那麼,即便在車子裡搜出了違規物,也不能成為證據。丹尼爾努力的方向已經對了,只是對於完全扭轉局勢還差了一口氣。

第三任律師斯卡林,曾被《紐約時報》評為過去4年中的百大超級律師之一,已經做了49年律師。他一直堅持為周立波作無罪辯護,在上一任律師的基礎上,基於多年的實務經驗,他敏銳地發現被警方扣押的毒品和槍支上並沒有周立波的指紋,如果周立波開車沒有違反交通法規,警方不得將其攔下。即使警方在車內搜到槍支毒品等,也不得作為證據,周立波可能會被判無罪。

在庭審上,斯卡林通過一套組合拳式的交叉盤問完美地把自己的辯護觀點借警方之口呈現給了法庭,成功切斷了檢方證明犯罪成立的證據鏈條,盡顯大神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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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心裡佩服老美能夠把既定的法律踐行到這種地步。不過話說回來,如果這要是放在國內,恐怕周立波早該涼涼了。

周立波無罪的結果生動地向我們展示了老美是如何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私有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的理念貫徹到了極致,這是美國立國的基石,不僅僅是喊喊口號,也不僅僅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文字,希望我們的法治也能早日向這一步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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