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弄丟儲戶3200元被訴 法院這樣判

儲戶拿現金到銀行存款後,稱工作人員弄丟了3200元

銀行被狀告索賠萬餘元

柳州市一名婦女拿著一筆現金到銀行存錢。業務辦結後,這名婦女突然提出她有3200元在存儲過程中被銀行工作人員弄丟了。她訴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32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7600元。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該婦女的訴訟請求未能獲得支持。

案情:

儲戶存款在櫃檯“丟了”

年過半百的葉碧蓮家住柳州市柳北區。2017年9月15日上午,葉碧蓮提著一筆現金到一家銀行的營業網點辦理存款業務。聽到叫號後,她來到櫃檯前,將存摺和要存的錢遞給銀行工作人員。

銀行工作人員清點款項後,葉碧蓮表示只存2萬元,讓工作人員將餘下的退回來。於是,工作人員為葉碧蓮辦理了2萬元的個人活期存款業務,並將存款交易憑證交由葉碧蓮簽字確認,餘下款項全部退給葉碧蓮。

葉碧蓮接過工作人員遞來的錢數了數,發現只有800元,便對工作人員說:“我剛才遞給你的總共是2.4萬元,存了2萬元,應該退回4000元,為何只有800元?”

工作人員認為自己沒有任何失誤,應該是葉碧蓮搞錯了。然而,葉碧蓮堅稱自己的3200元在存儲過程中不見了。

葉碧蓮堅持自己的意見,銀行工作人員則堅稱自己沒有算錯,雙方各執一詞,之後不了了之。後來,葉碧蓮又找銀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

證據不足駁回索賠訴求

協商不成,葉碧蓮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32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7600元。

庭審時,葉碧蓮說,她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的現金共計2.4萬元,其中2萬元是被紮成兩沓,每沓1萬元,另有4000元是零散的。存儲過程中,有3200元莫名其妙地不見了,顯然是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所致,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葉碧蓮稱,她在事發後立即找該銀行的副行長處理,未得到滿意答覆後,又通過撥打政府熱線、報警等方式處理糾紛,但銀行方面始終在推卸責任。

銀行認為,葉碧蓮遞給工作人員的現金只有2.08萬元,工作人員根據其要求只存儲其中的2萬元,之後將餘下的800元退還葉碧蓮,整個過程都是按照規定操作的,沒有任何失誤。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銀行向法庭提交了當時的監控視頻資料。

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葉碧蓮對其“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的現金共計2.4萬元,其中2萬元是被紮成兩沓,每沓1萬元,另有4000元是零散的”的主張,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葉碧蓮的訴訟請求。

二審:

上訴缺乏依據維持原判

葉碧蓮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並主張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應由銀行來證明沒有弄丟她的3200元。

葉碧蓮認為,在現金存儲中,沒有哪一個儲戶敢拿著2.4萬元現金在銀行營業廳裡大聲嚷嚷“我要存24000元”。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類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由最容易取得證據或掌控證據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銀行掌握、控制著她交給工作人員存款數額的錄音以及工作人員點鈔的全程錄像,故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應當由銀行承擔提供上述完整的視聽資料來證明沒有造成她3200元損失的舉證責任。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葉碧蓮首先要證明其存在3200元的財產損害,其次要證明是銀行侵害了其3200元的財產。

中院指出,本案的舉證責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葉碧蓮雖然主張其現場曾找副行長處理,或通過撥打政府熱線、報警等對糾紛進行處理,但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從銀行的監控錄像來看,也無法證實葉碧蓮在櫃檯存款時存入的現金是2.4萬元。

中院認為,葉碧蓮對其主張均未能提出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沒有初步證據證實訴請損害事實客觀存在的情況下,葉碧蓮僅以銀行未能提供完整的錄像資料為由提出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日前,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葉碧蓮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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