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朱某等十四人涉嫌詐騙案提起公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朱某等十四人涉嫌詐騙案提起公訴

案件信息公佈

近日,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到沭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朱某等十四人涉嫌詐騙案支持公訴。

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某、朱某等十四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朱某等十四人。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至12月6日期間,被告人朱某、張某某在沭陽縣沭城街道巴黎新城小區北門西側租一間門面房開“休閒咖啡”店,夥同被告人楊某、陳某、趙某、朱某某、沈某、高某某、張某、劉某、程某某、王某、何某、徐某某等人進行酒託詐騙五百多次。涉案金額共計43餘萬元。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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