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你好,我遇到過類似的事件,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2010年10月8日早餐過後,我們學校一高姓初二男生,看到同班幾個同學在操場裡玩,就想跑過去跟他們一起玩,結果就因心臟病倒在了旗臺邊,經搶救無效身亡。我作為學校代表參與了整個事件的及解決過程。當時家長也提出類似的賠償要求。我們認為,家長提這樣的要求從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道理上和法律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是,家長因為失去了孩子,情緒非常激動,把一切過錯和責任都歸於學校,甚至歸於我們這些根本不認識他孩子的校方人員,還想動手毆打我們。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儘量按照家長的要求辦好孩子的喪事,安頓好家長和其親友。

隨著家長情緒的穩定,賠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家長一口咬定所有過錯責任都在學校,要求學校賠償40萬,而我們則拿出證據證明校方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那麼多,只答應象徵性地給幾萬元安撫費。為此,家長還給孩子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

雖然司法鑑定結果仍然表明孩子是因為心肌肥大而死亡,但家長仍然堅持過錯責任都在學校。由於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問題被提交到了市信訪辦。經信訪辦調解後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於是,問題被提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最後認定學校在孩子死亡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但是學校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經法庭調解,學校賠償了家長8萬元,連同前期喪葬費用和家屬的吃住費用,學校一共花了12萬元。考慮到學校沒有專項經費支出,市政府給學校補助了8萬元,其他費用大都在公用經費中報銷了。

在這件事上,家長是值得同情的,但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處理這件事堅持的原則是同情家長,安撫情緒,實事求是,依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不激化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問題。


半塊黑板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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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小天法律諮詢

由於不清楚當地教育部門及學校就這樣問題做了哪些工作。本人無法評價合不合理!

但本人從突發事件的角度來闡述三個方面,學校若做好這些工作,相信處理不難,若未做或未做好,那就是失職,只有按法辦事了!



如下:

一、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體檢及相關病史核查!這是最主要的!


二、學校是否對有病史的孩子及家長就孩子病情作溝通、作應急方案、及突發事宜有關告之並落實相關措施!這是當學校、班級出現一定病史學生後必須提前做的工作!並落實好相關保險及監護人責任工作!事未發生,先按照法律及相關做好預防及責任落實工作!



三、突發病情時,學校是否按預設的相關應急方案進行搶救及善後工作!是否應了學校之責!



如果以上措施到位!相信幾十萬賠償也好、責任也好,一切照章辦事、依法解決,對各方都是一種權益的保護!



最後我想說:賠不賠60萬,並沒有什麼合不合理,更何況有國家保險在那裡,交與不交,索不索賠,那看學校管理了!所以以上之題目意在質問學校有沒有盡學校管理之職責、違不違反國家法律及道德管理之規定!


歡迎有不同的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關注和留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家長的要求不合理。

我們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1,學生突發心臟病猝死屬於不可預測的意外,並不是因為受到精神刺激或者參加了劇烈活動。雖然作為家長心裡難以接受這種事情,但也不應該成為向學校索要賠償的理由。此先河一開,影響極其惡劣。

2,心臟病從發病到死亡時間很短,如果學校已經在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並盡到了救助義務,那麼學校方面完全不用為此擔責。

3,退一步講,如果學生家長無法證明學生的心臟病突發和老師的教學及學校的管理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學校方面一點責任都不應該承擔,包括所謂的百分之幾的賠償責任。我們不能助長我弱我有理的歪風邪氣,如果只要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就需要學校擔責的話,那樣學校還怎麼正常教學?

4,校方的責任是教書育人,是傳授知識,而不是無條件地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對於某些不可抗力或者難以預測的意外,學校不應該擔責。如果把學生送到學校就認為學校應該承擔一切責任,這樣的想法十分錯誤。

總的來說,之前確實有類似的事情發生,並且也確實是校方出錢平息了事端,所以這種問題才會成為討論熱點。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學校是出於人道救助和息事寧人的考慮才給錢了事。但個人認為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如果沒有責任,一分錢都不應該給。如果給了,效仿者將接踵而至,後續影響更加惡劣。


夜雨如書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

我只能說,現在的學校不叫學校了,可以叫無限責任公司了。

如果這個家長索賠成功,那麼,學校可以直接關門了,因為它真不能保證學生在走到教室門口時不突發疾病。

學校對死亡學生承擔責任的前提只有一種情況:學校對該學生的死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比如,沒有及時送去搶救,或者,因為學生互相沖撞,導致舊疾突發等等原因。

而這個學生的情況看,是“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的,學校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基本上等於零。

喪女本身令人同情,蠻不講理漫天要價就令人厭惡了。

好在,法院不是他家開的。法院也不能因為他家死了人就判“安慰金”,比如,承擔5%的責任啥的,法院的判決有重要的導向意義,你今天沒來由地判5%,明天就會有人來要10%,沒完沒了。

依法辦事,是解決所有難題的鑰匙,不依法辦事,是造成所有難題的根源。


潘衛霞律師

我不是一個法律專家,對法律上規定的賠償依據不瞭解,我只是一位教師,站在教師的角度我說一下我的感受。三年前我們這地方發生了一起學生溺水死亡的事故,起因是三個男孩子在學校放假後到一個池塘洗澡,不

幸身亡,家長就抬著孩子的屍體到學校鬧,打著大幅標語:“還我孩子”,好像他的孩子是學校故意害死似的,一打聽是學校早放了一下午假,他們就推論:不是學校早放假,孩子也不至於被淹死。結果學校賠錢了事。還有一個更奇怪的事,一個學生在家方便時被卡在便池上窒息而死,家長也找到學校,說老師為什麼孩子不來上學不打電話,老師要打了電話,孩子還會死嗎?沒辦法學校陪錢了事。現在學校就是冤大頭,只要孩子有了事關不關學校的事,即使是八杆子打不

著的原因也能往你身上賴,你學校就得負責。說到這我又想起了日本的一起學生事故,很令人感慨,日本的一所學校組織一次夏令營活動,活動中一個孩子失足墜崖死了,孩子的家長連續幾次向老師賠不是,說他的孩子驚嚇了老師,感到很不安,他們也沒有向學校索賠,我們中國人看不下去了,就質問孩子家長為什麼不像學校索賠,家長卻說,讓他們配什麼,他們也不想出事啊,中國人啞口無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觀念、對教育不同的態度,怎不令人感慨。


四清園丁

按理不應該賠錢。有心臟病還來上學,家長幹嘛去了,為什麼不診治。

但現實必須賠錢。“在死人的問題上沒有道理可講”,記起了這句話,也讓我想起了十年前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



事發時間大約08年底,一個初冬的早晨6點左右,學生都在運動場出操,各班學生剛跑了半圈,一八年級女生突然一頭栽倒在地,不省人事,面部牙齒處摔得流血。

班主任正在隊伍旁帶操,筆者離此班不到10米,大家迅速將其抬到學校值班室躺著,大家都以為是“低血糖”,餵了糖水但似乎沒嚥下去。過了大約兩分鐘,一位原來當過幾年赤腳醫生的老教師來,看了眼睛瞳孔,說情況嚴重,迅速送醫。

事件發生後的兩三天裡,經過反覆溝通,學校都認為沒有責任,當時處理事情的鎮領導就說了那句讓我銘記一生的話:“在死人的問題上沒有道理可講”。最終學校以賠償10萬元解決此事。



通過此事,也給我們以教訓,為了防止類似事情的發生,學校有很多工作可以做,1、重視學生體檢,尤其是心腦檢查,防止意外。2、要和家長簽訂好特殊體質學生安全協議。3、對特殊體質學生要細心呵護,避免劇烈運動,醫務室要定期查驗,發現狀況及時處置。

根據我們學校的經驗,女生心臟病突發死在教室門口,學校賠錢是鐵定的了。至於賠不賠60萬,那就要看協商的結果了。大家說呢?


文軒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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