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2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家庭是快樂與歡笑的殿堂,可是酒後駕駛行為卻往往會毀掉一個甚至幾個家庭。酒後駕駛的後果十分慘重,對家庭的影響也十分嚴重,甚至還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交警日復一日嚴查酒駕,是為了司機朋友們能夠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是為了大家能夠自覺養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是為了千千萬萬個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為了千千萬萬個小家的幸福安康,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請司機朋友們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自覺拒絕酒後駕駛行為,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永豐縣公安交警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2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高啟明,永豐縣沙溪鎮人,於2018年5月28日酒後駕駛贛D36297號小型汽車至躍進西路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桂兵,永豐縣恩江鎮人,於2018年5月28日酒後駕駛贛D31180號小型汽車至躍進西路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袁飛萬,永豐縣古縣鎮人,於2018年5月28日酒後駕駛贛D9E779號小型汽車至躍進西路路口1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吳庚平,永豐縣上固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粵CJU561號小型汽車至龍岡-君埠5公里5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張旭春,永豐縣古縣鎮人,於2018年6月4日酒後駕駛贛D50P13號小型汽車至工業園圓盤路口5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文生,吉水縣螺田鎮人,於2018年5月24日酒後駕駛贛DN2N26號普通摩托車至沙溪-中車2公里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張光榮,永豐縣沙溪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S6590號普通摩托車至沙溪-中車2公里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練運新,吉水縣螺田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8T973號普通摩托車至沙溪-中車2公里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嚴全偉,永豐縣藤田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SD526號普通摩托車至沙溪-中車2公里2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鶴飛,永豐縣潭城鄉人,於2018年5月28日酒後駕駛贛D7C551號普通摩托車至躍進西路路口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周道生,永豐縣佐龍鄉人,於2018年5月28日酒後駕駛贛DSD036號普通摩托車至厚村-蓮花285公里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溫世明,永豐縣上固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S7509號普通摩托車至上固-三角2公里3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程代連,永豐縣君埠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S5514號普通摩托車至上固-三角2公里5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管明華,永豐縣上固鄉人,於2018年6月1日酒後駕駛贛D4S436號普通摩托車至上固-三角2公里300米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丁衛軍,永豐縣坑田鎮人,於2018年5月27日酒後駕駛無牌輕便摩托車至厚村-蓮花269公里處時,被永豐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2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2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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