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了!渠縣這家火鍋店用上地溝油,老闆廚師都遭判刑

“地溝油”進入餐桌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不容置疑的。近日,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使用“地溝油”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遭起了!渠縣這家火鍋店用上地溝油,老闆廚師都遭判刑

據悉,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閆某與重慶某老灶火鍋店總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同年10月閆某指派被告人周某到重慶某老灶火鍋店總公司去學習火鍋底料搭配和熬製“老油”技術。周某學會該技術後回到渠縣。同年12月底,閆某經營的“渠縣某老灶火鍋店”開業,周某任該火鍋店廚師長,負責火鍋底料搭配、熬製“老油”和後廚人員管理工作。2016年3月,周某因工資問題辭去該火鍋店工作去廣州打工。周某辭職後,火鍋店臨時招聘了廚師,由於新廚師不懂熬製“老油”技術,火鍋味道有所變化,生意開始下滑。後周某又回到該火鍋店繼續當廚師長,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4日,周某負責火鍋底料搭配、熬製“老油”和後廚人員管理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周某在任該火鍋店廚師長期間,將每天回收的火鍋殘渣、廢棄油脂用不鏽鋼桶通過高溫進行反覆過濾、加熱、冷卻、分離的方法熬製“老油”(又稱“地溝油”),然後每天搭配到顧客飲食的火鍋底料中,讓後廚員工端到餐桌讓眾多顧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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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法定代表人閆某經營該火鍋店長達一年多時間,明知周某在用回收的火鍋殘渣、廢棄油脂熬製“老油”而不制止,默許周某將熬製的“老油”搭配在顧客飲食的火鍋底料中,給眾多顧客進行食用,獲取利潤。2017年5月24日,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渠縣公安局在該店中查獲用不鏽鋼桶盛裝的油脂3桶,其中1號桶76.19公斤、2號桶62.5公斤、3號桶76.85公斤,共計215.54公斤,其中3號桶的油已凝固為黃色。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本案由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渠縣公安局。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閆某主動到案,並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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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在經營“渠縣某老灶火鍋店”期間,聘請被告人周某為廚師長,二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用火鍋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製作“老油”並加入火鍋底料中給顧客食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可對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並處罰金。案發後,被告人閆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辦案機關在現場查扣的“老油”215.54公斤依法應予以沒收。同時,二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其可依法適用緩刑,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可禁止其從事餐飲服務業工作。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閆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叄萬元,現場被扣押的“老油”予以沒收。同時禁止被告人閆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餐飲服務業工作。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叄萬元,被扣押的“老油”予以沒收。同時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餐飲服務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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