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手頭有點緊,有沒有路子啊,老鐵!
嘿嘿嘿,有倒是有……就問你有沒有駕駛證。
我有啊,
A證!
A證好啊,賣分錢多
怎麼賣分啊?
我認識一個靠譜的“二哥”,可以幫你牽線處理交通違法記錄,一分300元。怎麼樣?
可以!成交。
警方提醒:快別這樣做了,否則,你就會像今天的主人公一樣!
案
發
2018年6月4日下午,陳某、莊某先後來到三明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違法受理室處理車輛違法行為。
雖然二人先後來到窗口辦事,眼尖的工作人員還是從中發現了貓膩……
於是,三明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立即對二人進行審訊,隨後順藤摸瓜,在附近抓獲了“二哥”羅某。
“二哥”又指中介、經紀人或倒賣東西的人。
移
交
經過簡單的審訊後,4號下午,三明高速交警將案件移交到
將樂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城關派出所民警繼續針對案件展開調查。原
來
5月底,羅某與二人約好後,6月4日一起來到三明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於是,便有了開頭的一幕。
結
果
最終,陳某和莊某涉嫌提供虛假證言被城關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羅某則被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普
法
來來來,什麼叫做“涉嫌提供虛假證言”呢?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陳某、莊某賣分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並對工作人員謊稱是自己開車違法前來處理,觸犯的正是提供虛假證言的法律。羅某作為中介,組織二人賣分,同樣也是觸犯這條法律。
友情提醒:買分同樣也是觸犯這條法律,一樣是要被處罰的哦~
幕
後
我有個八卦告訴你
小夥伴們,你們知道羅某從中獲利多少嗎?
在陳某代為處理的這條交通違法記錄中,羅某每分獲得600元,共獲利3600元!在莊某代為處理的這條交通違法記錄中,羅某每分獲得500元,共獲利1500元!
羅某本想“空手套白狼”,最終卻把自己套了進去。
好了,今天的故事就到這裡,我們下期再見。
領略將樂非物質文化遺產
品嚐將樂紅糖的甜蜜~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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