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 “老賴”主動求履行

限制高消费 “老赖”主动求履行

以下是正文

基本案情

“蒙自市法院執行局嗎?我這就來還錢,請你們趕緊把我的限高解除,我要帶我母親去重慶看病,可是我現在買不了票。”限高被執行人周某給蒙自市法院執行法官打電話說道。

2016年11月,周某因需資金週轉,向蒙自某銀行借款30000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後,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向周某催收借款,周某都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該銀行將周某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周某歸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周某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

限制高消费 “老赖”主动求履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依法對周某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乘飛機、乘高鐵、火車軟臥、出入境等高消費限制。起初,周某對此還不以為然,認為這些只不過是法院的表面功夫,對自己沒有實際影響,隨後周某發現自己的出行受到了限制,不能坐高鐵和飛機,不能貸款,才意識到法院動真格了,便與執行法官聯繫,表示自己當初不應該抱著僥倖心理,願意償還借款。於是,就出現開頭那一幕。

法官釋法

1、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哪些人應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限制高消费 “老赖”主动求履行

2、限制高消費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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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不能做哪些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做了明確規定,簡單梳理一下:

交通出行方面:

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不能坐其他所有列車的軟臥;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的座位;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

住宿方面:

不得住宿星級以上酒店、賓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星級酒店評定標準》將酒店按等級標準是以星級劃分,分為一星級到五星級5個標準。最低為一星級,最高為白金五星級。星級越高,表示旅遊飯店的檔次越高;一般一星的酒店很少在外面標註,三星的、四星、五星的標註較多;星級酒店一般都是由備案登記的。

消費方面:

一、不得購買不動產(一般包括房屋、土地);也不得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注意:購買多大的房子都是不可以的。裝修房子只要不是高檔裝修,簡單裝修比如簡裝地板等是可以的。

二、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

注意:經營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根據欠付的金額、車輛的金額、用途綜合來認定。當然該車可以被保全,限制其買賣,車輛運營所得也是可以查封、劃扣的。

四、不得旅遊、度假

曾經有這樣一個新聞,某老賴在某著名景點度假,被執行法官帶回。

五、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對於保險理財產品,申請執行人可儘量提供線索,如果被執行人下路不明,也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

辦公方面:

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子女就學方面:

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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