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入職登記表就算簽訂勞動合同?法院的回覆說清楚了!

用人單位為職工填了入職登記表,但未與其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職工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3日,李某到某裝飾公司任市場總監,月工資7000元。2015年12月5日,李某領取工資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李某領取工資6300元。2016年1月22日,某裝飾公司將李某辭退。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間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事後,李某向成都市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萬元。庭審後仲裁委認為,公司舉證的入職申請書不具備勞動合同構成要件,認定其與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故依法裁決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為15895.8元。

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其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仍裁決支付二倍工資屬適用法律錯誤,超越李某仲裁請求裁決違反法定程序,遂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該法院審理後認為,入職登記表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涉及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的內容,缺乏法律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實質條款,因此,申請人公司提出的雙方簽訂的入職登記表應視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不能成立,故該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該案法官夏旭介紹,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書面文件是否為勞動合同,除考查該書面文件形式外,重點應考查該書面文件的內容是否具備我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九項基本內容,分別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本案中公司所提交的入職申請表,其內容絕大部分為李某籍貫、健康狀況、工作經驗、教育培訓經歷等個人信息,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內容。涉及勞動報酬的相關記載,李某在期望薪資一欄填寫內容為“20000元”,而裝飾公司後在轉正後工資一欄填寫內容為“另行商議”,可見雙方對勞動報酬相關約定並未達成一致。

由此可見,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內容,入職申請表均缺乏法律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實質條款,不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因此,仲裁裁決公司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並不屬適用法律錯誤。

填了入職登記表就算簽訂勞動合同?法院的回覆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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