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公司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賠償!

作為員工,你們遇到過來自公司不公正的對待嗎?

相信大部分員工在心裡都會有答案,只是不敢表現出來,因為還要賺錢養家啊。

一味的忍讓只會換來更大的委屈,不要怕!員工也有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法律在保護著你們!

律師提醒:公司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賠償!

圖片來自網絡

一、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工資

這是現在很多公司都存在的問題,就是拖延員工的工資。

大多數公司則是在下月10號或者15號才發上個月的工資,以此防止員工跳槽。

更過分的則有到下月25號才發上月工資,而且員工拿到手的還被扣除了一部分,說是管理費。

遇到此類情況,員工可以立即離職,並且收集好相關工資信息的證據,以備到時候要求賠償。

律師提醒:公司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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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說了多少次,繳納社保是公司以及員工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沒有半點商量的餘地,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是依然有很多公司為了省那麼點錢,連這點義務都不想履行。有些公司不交社保每個月就給員工兩三百元錢,這不是耍無賴嗎!

既然沒有錢,你開什麼公司?裝什麼大尾巴狼?員工必須要有社保,不然生了病沒有報銷怎麼辦?

一旦遇到這類情況,沒有說的,馬上離職收集好在此工作的證據,公司沒有繳納社保,會賠得很慘的!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申請成為羅爺法律的入門會員。

律師提醒:公司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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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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