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霸權與中興的五十四天

美國霸權與中興的五十四天

來源 | 寧南山

作者 | 深圳寧南山

2018年6月12日,我國中興通訊公司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進展及復牌的公告》,報告了和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達成的和解協議情況,並且該協議已經於2018年6月8日生效。

從2018年4月15日的激活拒絕令,到6月8日的和解協議生效,總共54天。

這個協議包括哪些內容呢?總體來看,這是一份美國人大獲全勝的協議:

1:中興通訊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後60日內一次性支付10億美元。

2:中興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後90日內支付至由中興通訊選擇、經BIS批准的美國銀行託管賬戶額外的4億美元罰款(監察期內若中興通訊遵守協議,監察期屆滿後4億美元罰款將被豁免支付)。

3:在中興通訊全額支付10億美元及將額外的4億美元支付至美國銀行託管賬戶後,BIS將終止其於2018年4月15日(美國時間)激活的拒絕令(以下簡稱“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並將中興通訊從《禁止出口人員清單》中移除。

請注意:6月8日協議生效並不是說中興業務已經恢復正常了,美國人要求中興支付了14億美元之後,才會終止拒絕令。那麼中興這個星期支付了14億美元罰款沒有呢?目前不得而知,按照協議要求,越早繳清,越早恢復正常。

協議還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從2018年6月8日起頒發新的拒絕令,為期十年,但是隻要在這十年裡面中興遵守協議和2018年6月8日的命令,就暫緩實行,這十年稱之為監察期,十年後結束。到時候完全豁免。

2、中興通訊將在30日內更換本公司和中興康訊的全部董事會成員。

3、中興通訊將在30日內與本公司和中興康訊的現任高級副總裁及以上所有的高層領導,以及和其他參與過合規工作管理層或高級職員解除合同。

4、中興通訊將在30日內自費聘任一名獨立特別合規協調員,對中興合規情況進行監督,並平等向中興通訊總裁和董事會、BIS彙報。

5、中興通訊將完成並提交九份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審計報告,其中六份審計報告將由協調員完成。

6、中興通訊將為其領導、管理層及僱員、全球子公司、關聯企業及中興通訊所有及控制的其他實體的領導、管理層及僱員提供廣泛的適用的出口管制培訓。

沒錯,代價很慘重,甚至稱得上屈辱,但是中興總算是暫時度過了危機,為什麼是暫時,因為十年的監察期,你是否違反了規則和協議,美國人說了算,因此實際上命還是掌握在美國人手裡。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國人對此的反應,

6月13日,中興宣佈將向銀行申請300億人民幣+60億美元的授信額度,其實這是企業很正常的經營行為,任何企業都會向銀行申請。

結果被很多自媒體說成是中興被美國罰款,全中國人民買單,結果很多信以為真的吃瓜群眾就開始罵中興倒閉算了,趕緊破產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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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授信額度只是額度,不是企業申請多少銀行就會批多少,也不代表企業一定就會全部使用;其次在授信額度下使用的貸款,是要帶利息還給銀行的。

你有一張額度五萬的信用卡,不是說你可以白花五萬元不用還,不存在全中國人民為你買單這一說。

另一方面,中興一年對中國的貢獻何至於14億美元(89.86億人民幣)?

1:中興每年納稅100億以上,2017年的數據我沒查到,但是中興官網上有2010年的納稅額為86億元,而當年的營收僅為702.64億元,淨利潤32.50億元,都只有2017年的大約70%左右,所以估計目前公司年納稅在百億人民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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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興創造了超過8萬個中高端崗位,是中國罕見的員工普遍性的月入過萬的製造業公司。

根據其2016年年報,其總員工數81468人,全年實發薪酬178.77億元,2016年人均年薪為22萬元。

3:中興2017年研發支出高達129.62 億元,在最新公佈的各種報告裡面,排在A股第二名。

也就是說,光是員工薪酬+研發支出+納稅三項,即使剔除重複部分,中興每年就為中國貢獻超過400億人民幣,因為還有拉動國產供應商,以及其他各種支出(水,電力,租金)等貢獻。

這樣一家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高科技公司,僅僅因為受到了美國的打擊,付出了14億美元的罰款,就有人想要它破產,希望它倒掉,總之我是理解不能的。

此次中興事件,為什麼我認為美國人是在故意搞事情?

中國網絡上,有一種非常不好的傾向,那就是因為美國在法制建設上領先中國,就認為美國是一個只講法律不講利益的國家,這是錯誤的。

2016年中興第一次被罰款9億美元,在這一次事件中中興確實犯下了不少應對上的錯誤,

內部對合規文檔的管理不善,可以很容易下載,而且僱傭的猶太人律師Ashley Kyle Yablon主動向美國人洩露了公司機密,不少公司內部文檔流到了美國人手裡。另外多說一句,猶太人和穆斯林,以色列和伊朗是什麼關係,這應該是常識,為啥會聘請一個猶太律師呢?百思不得其解。

另外中興當時的各種應對措施也存在問題,也可以說缺乏經驗,總是讓美國人抓到了把柄。

如果說第一次中興事件,可以說中興的做法有各種問題,

那麼2018年,也就是這次的第二次中興事件,可以說基本就是美國人搞事情了。

獎金的羅生門

在之前的文章裡面,我已經貼過了美國商務部2018年4月15日的禁令原文,裡面寫的很清楚,中興並沒有繼續往伊朗賣東西,激活的原因是因為中興對4名高管+35名員工中的38個人發了年終獎金。

https://www.commerce.gov/sites/commerce.gov/files/zte_denial_order.pdf

Insum, ZTE informed the U.S. Government that the company had taken or would takeaction against 39 employees and officials。

and as ZTE nowadmits, all but one of the pertinent individuals identified in the November 30,2016 or July 20, 2017 letters received his or her 2016 bo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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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中興在董事長髮的內部信中說,2017年3月協議中,並不包含不能發獎金的內容。

2017年3月,公司與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以下簡稱“BIS”)、美國司法部(以下簡稱“DOJ”)、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分別達成協議(以下統稱為“相關協議”)。公司與DOJ協議中要求給予4名高管/員工離開公司的處分,除此4人外相關協議中未涉及其他員工紀律處分的要求。2017年5月9日公司向美國政府通報了4名高管/員工已離開公司的情況及證明文件。

也就是說,中興認為自己遵守了協議開除了四個高管,雖然我對35個員工+3個高管發了2016年的獎金,但是2017年3月達成的協議裡面只說了要開除四個人,沒有說不能發獎金啊?

美國商務部新聞官:我對於“35名員工”這個條款不清楚,但我知道有“解僱4名高管”這條。

美國商務部:稍等。(離開約2分鐘)是的,這(處罰或減少35名員工的獎金)是他們簽署的協議內容之一。

美國商務部:是的,就是他們簽字的這份文件。

當然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2017年3月,中興和美國達成的和解協議裡面究竟有沒有不能發獎金的條款?

我從美國司法部網站下載了當時的和解協議原文:

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946276/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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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整的看完了協議,和美國司法部的協議裡面的確只有開除四名高管的規定,沒有任何關於不能發獎金的規定,

ZTEC agrees that the four employees identifiedas having signed the document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40-41 ofthe FactualResume have resigned or will resign or will be terminated, along with any andall payment obligations owed to them.

也確實如中興所說,“公司與DOJ(美國司法部)協議中要求給予4名高管/員工離開公司的處分,除此4人外相關協議中未涉及其他員工紀律處分的要求。”

那麼美國人為什麼指責中興又違法了,我們還是看美國商務部2018年4月15日的激活拒絕令原文裡面的說明:

“In sum, through those two letters, ZTEinformed the U.S. Government that the company had taken or would take actionagainst 39 employees and officials that ZTE identified as having a role in theviolations that led to the criminal plea agreement”

“In fact, and as ZTE now admits, the letters ofreprimand described in the November 30, 2016 letter were never issued untilapproximately a month after BlS's February 2, 2018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也就是說,美國人認為是中興沒有及時履行2016年11月30日發給美國的信中寫的“已經或者將要對39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職務調整、獎金扣減、發送懲戒信等內容)”的承諾。

而且在2017年7月20日的信裡面,中興還說"to confirmthat the measures detailed by ZTE with respect to discipline have beenimplemented" 確認已經對部分列名的員工進行了紀律處罰。

所以是這兩封信有問題。

所以美國人的邏輯很清楚:

雖然2017年3月的協議裡面沒有寫除了開除四名高管之外的紀律處分要求,

但是協議裡面寫了

“ZTEC shall truthfully disclose all factualinformation not protected by a valid claim of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也就是中興要如實的陳述。而中興在這兩封信裡面沒有說實話,所以中興違反了協議。

中興方面更覺得鬱悶:

1: 2017年3月的和解協議裡面沒有寫不能發獎金。

2:我的確在發的兩封信裡面寫了要對39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是這個並不在協議裡面,也沒有規定具體完成時間,

並且信裡面寫了,紀律處分包括髮懲戒信,職務調整,獎金扣減之類好幾種,雙方也並沒有達成協議說要全部實施。

合理估計:中興按照協議開除了4名高管,對其他35名員工,因為協議裡並沒有說一定要怎樣做,所以應該只是按照自己給美國人發的信裡面寫的,進行發懲戒信,職務調整之類的紀律處分,認為這樣就足夠了,獎金還是照常發了。

3:中興在外聘律師事務所進行檢查,認為發2016年獎金做法不妥並且通知中興高層,中興高層立即行動,主動通知美方,並且已經告知美方將從2017年度獎金中進行扣減。

在2018年的中興事件裡面,我們非常清楚的看到:

1:中興沒有繼續向伊朗賣東西

2:2017年3月和解協議只寫了開除四名高管,不包括其他紀律處分

3:中興主觀上沒有違反協議的意圖,問題是自查發現還主動通知美方。

實際上,很多人認為遵守美國法律似乎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實際上,

即使你主觀上沒有意圖,也沒有往伊朗賣東西,也照樣可能違反。

美國法律條文繁多非常複雜,所以才能養活一大堆律師,普通人在美國上法庭,是非常常見的正常的事情,甚至包括不及時修剪草坪。2014年就有美國婦女因為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小孩,無暇修剪草坪,照樣被判入獄6個小時。

請注意,即使在這起小案件裡面,法官經過聽證會,把入獄時間由5天改為6小時,可見懲罰尺度可以因為法官的決定能有較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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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第一次中興事件裡面,美國BIS對中興提出的指控就多達380項。

ZTE admitted committing 380 violations of theRegulations as those violations were alleged in BIS's PCL

如果不是專業律師團隊,你能知道這些對自己的指控到底合理麼?

如果指控成立,那麼什麼樣的懲罰才合理你清楚麼?

不只是中興,華為同樣有專門的律師團隊和貿易合規團隊,專門負責合規工作,因為各種法律規定的複雜度是超出想象的,美國不僅有龐大的法律體系,而且每年還在不斷通過新的法案,不是說一個企業主觀上不違反就不違反了。

最簡單的例子,以前往伊朗賣東西是合法的,美國人頒佈法案之後就不合法了,那麼問題來了,我已經和伊朗簽署了20億美元的五年長期協議,我繼續履行合同是違法還是不違法呢?你主觀上並不知道,還是需要專業人士來解答。

中興光是2017年就投入超過5000萬美元用於出口管制合規工作,並計劃在2018年投入更多資源。公司支持美方指派的獨立監察官(以下簡稱“監察官”)進行包括訪談、文檔提交、系統測試在內的各項監管工作,累計輸出文件超過13.2萬頁。

中興真的會主觀上為了38個員工的獎金就敢於公然違反協議嗎?我不這樣認為。

對於中興的努力,我想美國人是清楚的,中興既沒有往伊朗賣東西,而且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來做合規,只是給員工發了獎金,並且還主動通知美方並且糾正,這不妨礙他們對中興開出天價罰單,懲罰的力度嘛,當然是他們說了算。

這就有點像屌絲追求女神,又像下級向上級彙報,也像銷售人員討好客戶,不管是女神,上級還是客戶,只要他心裡想,總是能夠挑出你的各種問題,儘管也許你真的很努力。而且你的問題是大還是小,全憑他們一句話。

美國人總是把自己置於執法者的位置,而你永遠是處於被執法者的位置,這在先天上就不公平,因為美國人永遠處於主動,別人永遠處於被動。

2012年,美國決定製裁伊朗,他們做出了一個什麼決定呢?

不準其他國家購買伊朗的石油,

2012年6月29日,美國宣佈給予中國和新加坡進口伊朗石油的制裁豁免權。原因是什麼呢,

因為中國和新加坡迫於壓力減少了從伊朗的石油進口

沒錯,美國就是霸道,你能不能從伊朗進口石油,也要經過他的允許,因為他可以把自己的國內法,當做國際法來使用,對你進行管轄。

不只是中國和新加坡,當美國宣佈別的國家不能從伊朗進口石油之後,

先是在2012年3月首先豁免了日本和眾多歐洲國家,因為這些國家都減少了從伊朗的石油進口。實際上,除了不準其他國家進口伊朗石油以外,美國還不準其他國家和伊朗央行有石油業務方面的來往,否則會面臨被美國金融系統剔除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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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上來講,

一個國家顯然是有權利自主的選擇是否從伊朗購買石油的,但是這也被美國使用其國內法來進行限制,包括中國在內,也不得不減少從伊朗的石油進口。

簡單的說,就是美國利用自己的國力優勢進行長臂管轄,想怎麼來就怎麼來。

所以,我一看到國內辱罵中興,詛咒中興倒閉的言論,就不知道說什麼好,6月6日央廣國際一個署了名字的“’國際銳評評論員”甚至公開在央廣網這樣的官方媒體上發文章,說中興公司是“巨嬰”,“用商業利益裹挾政府”“國際市場做生意,講究的是契約精神與規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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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如果這件事是反過來的,

美國商務部每年投入5000萬美元檢查自己有沒有違反中興公司關於全球貿易的規定,僱傭了中國律師事務所,養活了一些中國律師,最終在中國律師幫助下自查中發現給自己的30多個僱員發了獎金可能涉及違反規定,感覺這樣不妥,於是趕緊給中興公司發信件通知,並且馬上安排對獎金進行扣減。

中興說這不行啊,你美國商務部太不誠信了,違反了我的規定,I am angry, 決定對美國商務部罰款14億美元, 同時要求美國商務部三十天內解僱和更換所有高層,而且還要自費僱傭監察員來監察在未來十年是否符合中興公司的規定,十年內中興隨時有權利對美國商務部進行罰款和制裁。

你覺得會有美國媒體撰文大罵被中興欺負的美國商務部是“巨嬰” “用部門利益裹挾政府”“國際市場做生意,講究的是契約精神與規則法律” 嗎?

在這個評論員心中,美國人是一副講究契約精神,講究規則和法律的,有威嚴的執法者形象,

而中國企業是不講契約精神的巨嬰形象。

這一黑一白對比非常鮮明,美國形象更高大了,中國企業形象更猥瑣了。

可能是他真的以為,在國際事務上,美國是一個不考慮自身國家利益,講究契約精神的公正執法者,說句實話,這樣的美國在地球上並不存在。

中美貿易代表團5月19日才在華盛頓達成共識不打貿易戰,美國人幾天後就隨即反悔,說好的美利堅契約精神呢?

這種只有觀點,沒有乾貨的文章,建議央廣網以後審稿的時候嚴格一點,

我敢說這個評論員甚至可能沒有去讀過協議和拒絕令的英文原文,並不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最後,中興事件暫時告一段落了,我國暫時保住了一個高科技產業主力部隊。

但是要打破美國霸權,破除現在我國高科技企業面臨的不利局面,我們發展的速度不能慢下來,

2018年1-3月,中國集成電路設計業同比增長22%,銷售額為394.5億元。這個增長速度是比較不錯的,既快於我國集成電路進口的增長速度,也快於全球集成電路產業的增長速度,說明從全球範圍來看,國產芯片替代國外芯片的工作正在不斷的進行。

另外一個數據也可以表明我國集成電路設計正在飛速發展,根據獵聘平臺發佈的《2018杭州IC行業中高端人才活力洞察報告》報告顯示,同時杭州IC行業從業人員數量,2018年5月的時候進行統計,同比上年同期增長了30%,其中91.8%是本科和碩士學歷,這也說明我國的工程師人才在不斷湧入集成電路設計產業。

另外,我國集成電路製造龍頭企業中芯國際在工藝研發方面進展順利,根據2018年06月15日的消息,最新的14納米FinFET 製程已接近研發完成階段,其試產的良率已經可以達到95%的水準,2019年正式量產14納米的目標應該能順利完成。

中芯國際的發展,也能逐步解決我國芯片設計企業境外流片問題,反過來推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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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這次起死回生,

應該把扶持國產供應商和內部的中興微電子作為戰略計劃,

再說一次,中興在2016年第一次被罰款之後,應該是加強了中興微電子的地位,2017年中興微電子的營收達到76億元人民幣,而2016年僅僅只有56億元人民幣,增速高達35.7%,所以可見中興極大的加強了中興微電子的扶持。

除了中興微電子以外,國內目前有一千多家集成電路設計公司,其中不乏優秀者和有潛力者,他們中很多規模都還比較小,缺乏資金和產品試用機會,他們也需要下游企業給予更多的機會。

中興應該能夠把其中的各領域優秀分子識別出來進行戰略合作和扶持。

縱然這次在美國打擊下損失慘重,但是中興如果以此為契機,掃除內部障礙,轉型成為核心零部件國產化率的領先電子廠家,反而可能會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我相信,和優勢在不斷消融的美國霸權相比,中興一定能活得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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