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我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根據該規定,債務人若部分履行的話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也有明確的解讀,即其認為“基於債務的整體性,在義務人部分承認或履行的情況下,我們應推定其認可全部債務的存在。對部分債務的承認所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也應及於剩餘債務。部分清償只是承認的一種類型,通過對債務的部分清償,債務人有效的承認了債務的存在並承認了自己負有義務....因此,認定部分履行債務對全部債務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訴訟時效中斷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裁判主旨

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欠款已成為自然債務,其中部分款項的清償並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餘部分的訴訟時效。

案例索引

《成都熊貓萬國商城有限公司、香港DCA戚務誠建築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63號】

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爭議焦點

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債務人對部分款項的清償是否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應以此時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客觀上陳宇光其時已不能代表熊貓商城公司。2007年9月,因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熊貓商城公司股份,熊貓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陳宇光變更為李思廉,屆時起,陳宇光不再擔任熊貓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自2004年8月起雙方當事人就2002年合同項下爭議一直處於訟爭狀態,戚務誠事務所應當知道陳宇光無權代表熊貓商城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且熊貓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這一事實已進行工商登記,對社會公示;

第三,即使可以認定陳宇光代表熊貓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協議項下欠款,其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1996年協議欠款已成為自然債務,其中部分款項的清償並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餘部分的訴訟時效。

戚務誠事務所所主張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於2001年1月1日即已屆滿,期間無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無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實,其於2013年4月起訴熊貓商城公司已是訴訟時效屆滿12年之後,超過法定期間,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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