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展示了責任的公平性

一夫一妻制展示了責任的公平性

公平,指處理事情沒有偏私。一夫一妻制在強調夫妻雙方的責任承擔上是沒有偏私的,不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公平地承擔婚姻中的各項責任。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發展促進了個性自由的實現,賦予男女以平等、自由的主體地位,提高了男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自由活動能力。人們有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有了不生育的選擇權,在家庭事務決策中有了自由發言權。然而,一夫一妻制又包含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自由與責任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世間沒有無責任的自由,也沒有無自由的責任。一方面,沒有自由也就沒有責任。正如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一樣,自由是建立自律的道德規範、造就具有獨立人格和嚴肅的道德責任感的現代人的基本前提,責任就寓於正確理解的自由之中。一個自由的人有自尊心,而自尊心則使人有道德心,能對他人、社會負責。個人責任的確定必須建立在兩個前提上:一是我必須是行為的主人,二是該行為必須是我的行為。即行為必須出於我的意志自由,出於我自由選擇的行為,我必須承擔責任。如果一個人放棄自由就是放棄責任。“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這樣的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另一方面,沒有責任也就沒有自由。密爾在《論自由》中曾主張,社會對於只涉及個人自己的事務所進行的干涉,決不能認為是正當的。但事實上,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們,相互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微妙的、間接的聯繫,每個人的行動都會影響他人,個人並不是完全自由自在的。

一夫一妻制展示了責任的公平性

這種人與人的依賴關係,決定了人的自由存在著限制,自由中有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因而自由蘊涵著責任,沒有脫離責任的自由。馬克思十分強調自由與責任的統一,他認為:“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每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界限是由傳統規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標確定的一樣。”在這裡,馬克思明確指出個人行動對他人應負的責任,就是自由的“界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幸福和穩定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基礎,當男女雙方在愛情的基礎上結合成夫妻建立家庭之後,男女雙方之間就有了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有了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夫一妻制強調了夫妻雙方自由和責任的內在同一,既講丈夫的自由與責任,又講妻子的自由與責任,充分展示了公平性。從責任的承擔上,只有實行一夫一妻制,才能使夫妻齊心協力共同撫養子女、教育子女、贍養長輩、民主理家、承擔社會義務。

一夫一妻制展示了責任的公平性

然而,當前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熱衷於“試婚”。“試婚”,顧名思義,就是嘗試婚姻,即男女雙方為了考察性情及性愛上是否“匹配”,是否能在真正的婚姻生活中協調而作的嘗試,是一種“準婚姻”狀態。他們認為,“試婚”是一種理想狀態,合則來,不合則去,既簡單又灑脫,既可以避免家庭悲劇,同時,現在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現象已經很普遍,試婚能夠使這些現象通過正常的途徑來解決,更重要的還在於它不必承擔婚姻所具備的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其實,鼓吹“試婚”,實際上表明瞭這些人對責任的一種推卸。試婚可能導致氾濫,導致賣淫合法化,甚至成為玩弄異性的手段,並且一段時間的試婚,並不能根本解決未來婚姻中出現的問題,而試婚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試而不婚,雙方在試婚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的分配無法界定,尤其一旦有了孩子,這種責任該怎樣承擔,至於試婚期間出現的移情別戀、喜新厭舊導致的精神創傷的補償就更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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