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交管支隊鐵西大隊依法處置一名妨礙公務人員

四平交管支隊鐵西大隊依法處置一名妨礙公務人員

5月31日17時30分許,四平市公安局交管支隊鐵西大隊三中隊中隊長劉傑民與輔警劉彧冰在鐵西區政府轉盤附近巡邏時,發現一輛摩托車停在路中間,嚴重影響道路通行,且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而駕駛人卻坐在摩托車上若無其事的打電話。見此危險情景,劉傑民迅速將警車停在路邊,下車詢問摩托車駕駛人情況,並要求駕駛員出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但該名駕駛人依然在打電話,對民警的要求毫不理睬。當民警再次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配合檢查時,該名駕駛人準備發動摩托車逃離。當發現該名駕駛人有駕車衝離的跡象後,劉傑民與劉彧冰果斷將摩托車熄火,並將駕駛人控制住,並召集附近執勤警力前來支援,期間該名駕駛人還試圖掙脫民警控制逃跑。在趕來支援民警的幫助下,現場秩序得到了有效控制,並將拒絕、阻礙民警執法的摩托車駕駛人押進執勤警車,移交附近派出所進行處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中,就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也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因此,公安機關對該名摩托車駕駛人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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