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信託我們在擔心什麼?

回到信託的產生的初衷。信託是一種財富傳承的工具,也是一種財富管理的工具。信託最初起源看起源於埃及的“遺囑託孤”;從法律制度來看起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對於無力或者無權繼承者,可按遺囑將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人;從操作層面上看起源於英國“尤斯制”,英國封建社會土地贈與教會免徵稅,教會土地大增,政府稅收來源減少。13世紀英王亨利三世頒《沒收條例》,規定贈與教會土地,須經過國王批准,法官信徒居多,在衡平法上給教會接受土地收益給予便利,從而創制“尤斯制”。具有規避法律的目的。信託工具經過不斷的創新衍變,商事信託或者法人信託不斷湧現,信託的 功能不再單單是進行財富傳承,受託人不再僅僅是消極管控;商事信託具有更多的投資理財性質,商事信託也多是自益信託。

根據信託的不同分類,我們發現信託具有不同的功能。我們對信託加以梳理,其種類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家族信託,二商事信託,三慈善信託。第一類信託多具有傳承財富的作用,第二類信託多是經營信託、自益信託、投資信託,該兩類信託的設置目的會有交叉的地方,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經營信託屬於商事信託。而我國家族信託立法並不完善,自13年平安信託設立國內首個家族信託之後,並未大量興起;我國《信託法》的規定多具商事信託的特徵,並且在信託產品中,信託的設立起點多在5000萬,針對超高淨值人群,一般人設立信託門檻過高。第三類信託則多具有公益目的。我國《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12月28日我國首個慈善環保信託設立,該信託由慈善機構與信託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

梳理了信託的起源、信託的功能類別,我們應該反思,我們設置信託的目的到底是什麼,現有信託產品能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隨著國內富裕人群激增,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創富一代考慮更多的是積累的財富如何傳承給下一代,如何能夠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設置信託的目的我們進行梳理,大概如此:合理進行稅務籌劃、合理進行債務隔離、安全傳承財富、實現財產保值增值。

設置信託我們在擔心什麼?

我們在設置信託的時候則擔心:

1.信託財產不被委託人佔有,委託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歸屬於受託人,在心理上會有諸多顧慮,會不會被受託人肆意揮霍,也是重要的顧慮之一。

2.信託的損益不能保證,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不能設置保底條款,收益無法保障,委託人的興趣必然會有所減少。

3.信託財產的債務隔離功能,能否真正實現,筆者在先期文章中對信託的受益人保護機制進行了簡要的介紹,也對遺囑信託藉助徐衛教授的著作進行了梳理。隨著我國信託統一登記的逐漸實施,信託財產的隔離功能將會越來越突出的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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