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山中挖三株蘭草案被判3年,案件再審稱如二審判無罪想要賠償,村民的主張合理嗎?

天際雪

一審被逮捕並予以羈押,二審改判無罪後,被羈押的被告人完全有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國家賠償;但如果當事人自始沒有被予以逮捕,則無權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我們經常戲稱為《國家想方設法不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同時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說,如果秦運換在二審如願被依法改判為無罪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這類國家賠償設定的意義在於,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未能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錯誤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沒有盡到應盡的審核義務,因而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

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人,需要被公安或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並予以實際羈押。

而如果當事人始終沒有被逮捕並採取強制措施,那麼就不涉及賠償的內容。

而回到秦運換的案件中,從一審的判決結果上看,秦運換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根據我們刑事司法經驗分析,在這種小刑期的案件中,當事人被判處緩刑的,往往在前面程序中,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這兩種強制措施,是不涉及人身羈押(現在絕大多數的監視居住,實際效果與取保候審沒有區別)。

如果秦運換也確實是被採取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那麼親運換就無權申請國家賠償。

除了國家賠償這方面,其實我更想談的是針對於此類案件在犯罪認定方面的想法。

這類案件,其實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很相似,在現代社會也越來越容易引起社會的爭議。

個人認為,歷來我國司法在認定此類犯罪時,一直都在採用教條主義的理解方式,只通過觀察外在的客觀行為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發生,而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實內心是否具有犯罪意圖,則往往疏於考慮。

在這種觀念之下,很多主觀上並不知道“珍惜野生動物”、“重點保護植物”以及“槍支”的人,被囫圇地定上了犯罪的罪名。

刑事案件中如何考慮當事人的“主觀認識”?

就以曾經轟動一時的天津老太太打氣球案來說,由於當時在天津同時處理了一批同類案件,恰好我所代理的當事人,也是同批被處理的人之一,所以對此類案件還是有一定的發言權。

從這些當事人的特點來看,有著一些共通的地方:

學歷較低、社會閱歷少、知識水平較低、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程度低。

對於這些人而言,殺人放火和坑蒙拐騙,他們都知道是犯罪行為,但如果要讓他們都理解什麼叫做“非法持有槍支罪”,什麼叫法律上的“槍支”,這就有點強人所難了,在他們的概念中,槍支必須是能發出火藥子彈,並且能打死人的才能叫槍支,而如果只是打BB彈用於娛樂的,是遠遠與槍支搭不上界的。

所以從主觀認識上,他們就不認為自己在“非法持有槍支”。

儘管在客觀外在表現上,他們確實在未取得《持槍證》的前提下,非法持有了法律上界定的“槍支”,但從主觀上看,他們從來就沒有在“明知”的情況下,故意“非法持有槍支”。

並且,由於非法持有槍支這種罪名,屬於行為犯,並且主要考慮的是對社會公共秩序所產生的潛在的危險性,但對於這些打氣球的老闆而言,他們自始就沒有對社會造成危險的主觀意圖存在,也沒有任何對他人進行侵害的想法出現。

所以這種情況下,忽略主觀意圖,而只評價客觀行為的認定方式,就存在很大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天津老太太打氣球案能夠引起如此之大反響的原因所在。

因為從法律規定上,一審法官的觀點並沒有明顯錯誤,但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忽略了社會性和主觀犯罪意圖的評價方面。

同樣的,在本案中,當事人秦運換雖然在客觀上確實挖掘了國家重點保護的蘭蕙,但在評價行為的時候,更應當著重分析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內容,其是否明知該植物為重點、珍惜的植物蘭蕙,只有達到主客觀相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夠以犯罪行為予以認定,否則仍然會造成諸如捕捉麻雀被判刑、打氣球被判刑這種現象的發生。


高萌Goal

看了相關的新聞報道,該農民因為挖了國家保護的蘭蕙被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刑,現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有可能改判,也可能維持原判,對於原判決的法律依據判決書已經回答了,現在就案件可能的國家賠償說點自己的看法。

前不久鸚鵡案因為重大的社會影響,最終由最高院核定最後的判決,和這個案件高度相似,前一個案件最終也沒有免除責任,因為羈押時間夠長,刑期扣除羈押時間,實際真正的監獄生涯只有幾個月。本案因為判的有緩刑,相對來說處罰也較輕,真正羈押時間估計不多。現在再審程序剛開始,假如真的被改判無罪,涉及的國家賠償責任是必然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主要賠償項目就是失去人身自由的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

這幾年因為十幾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的冤案被宣判無罪的報道時有發生,多數也申請了國家賠償,賠償項目中佔多數的金額就是誤工費,計算依據就是失去自由的天數乘以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一般計算的都有幾十萬元。精神撫慰金則沒有明確的標準,根據被判刑的情況一般從幾萬到幾十萬都有,本案如果真的走到國家賠償這一步,誤工費估計有十幾萬,精神撫慰金一般至少也有幾萬,各地經濟水平不同,發達地區也許更高。這點錢也許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是畢竟是一種補償,走法律程序也是借申請賠償通過媒體重申自己無罪,徹底澄清自己無罪的事實。


孤獨1749

這件事情,到現在我都不知道“蘭草”是國家保護植物。

既然是保護植物,為什麼沒有對“老百姓”進行科普?不知道現在小學生的課本和初中生的生物課本中有沒有科普這件事情。

蕙蘭和蘭草到底是不是同一植物?我也不清楚,因為網絡查了一下,我也分不清楚什麼是什麼。

這不單單說是“它”是不是保護植物的問題,而是為什麼沒有進行過科普?

再者話又說回來,挖掘“蘭草”應該是為了種在自己家裡面,進行觀賞,有沒有存在進行專賣行為?就直接進行了逮捕,這是否有些“小題大做”!

這完全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科普說明,讓他把所挖的“蘭草”在栽種回去,然後進行澆水也是沒有問題吧!

直接就扣上了“採伐”的這頂大帽子!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這不是偷盜別人的財物,因為偷東西小孩都知道是“犯法”的。

任何被保護起來的植物和動物,都應該進行科普,這是最基本的常識性問題。而不是一味的直接抓起來,送到“公”檢法直接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起到科普和制止的作用!

麻雀和青蛙都成了保護動物?試問一下有幾個人知道?反正如果沒有那兩件事情發生,我是不知道。因為麻雀和青蛙在農村在常見不活了!

這不單單是“無罪”申請賠償的問題。而是一個科普的問題。

同樣,如果“無罪”賠償應該是積極性的,而不是“被動”性的。同時“賠償”是合理合法的!

即使把蟑螂和鼠婦定位保護昆蟲,也是需要科普的!

所以說,一味的大動干戈用法律法規直接制止和約束。不如切身實際的進行科普,從學生的書本,到電視媒體,到各個網絡自媒體,村裡發放保護動植物手冊,村廣場貼照片,這些更有意義,更能起到保護作用!更能贏得一片“喝彩”。

科普才是最有有效,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陝西憨厚娃


梁傅精

即使再審,估計也是有罪輕判,因為他畢竟挖了列入國家列入的珍貴的物種,瀕臨滅絕的珍稀植物,無心之過也是過,如同司機開車壓死人,雖不是故意的,也進行了賠償,但仍需擔刑責。錯判的冤案能獲得賠償,重判改輕的實案則不會賠償。免訴釋放的犯人多了去了,幾乎沒有人去索賠,能岀來就燒了高香了,不會傻得去找事,一核查又進去了,再進去想提前出來就沒門了。


夜空裡閃爍的啟明星

如果被實際關押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再審應該是執行判決了,已經被關押。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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