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追逃為何這麼難?

藍色空間號2018

國際追討非常困難。看過《人民的名義》就知道,丁義珍只要跑到國外去,基本就很難要他回來了。

對於這種外逃人員,我國專門成立一個部門,叫做中央追逃辦。外逃人員,主要是還未案發或者即將案發的貪汙賄賂犯罪人員,而所謂的追討,其實也是多種手段的綜合,包括引渡、促使遣返、異地追訴、勸返等多種手段,其中最有用的,就是勸返。

而引渡其實非常難的,因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除非是兩國之間有引渡協議,同時符合協議內的引渡條件才有可能促成一次引渡。

而說到我國“引渡難”的問題,還要必須討論現代國際引渡制度中的一個通行原則- “死刑不引渡原則”。

該原則是指當一國向另一過請求引渡某人時,如果被請求國有理由相信被請求引渡者在引渡後有可能被判處或執行死刑時,拒絕予以引渡的原則。

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許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現象多發的貪汙賄賂類犯罪的相關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規定,“死刑不引渡”問題成為我國與其他國家開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礙。

我國於200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但是該法沒有對“死刑不引渡原則”作出規定。但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重要的一員,也會通過各種形式遵守此原則。比如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中,我國首次明確承認並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則,之後中國與法國的引渡條約中,也對此原則有明確約定。

截至2018年2月,我國以對外簽署了37項生效的引渡條約,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國與我國的生效引渡條約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則。

“不判處死刑承諾”的出現

由於有”死刑不引渡”原則存在,在追逃實踐中,“不判處死刑承諾”就應運而生,比如在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案、餘振東被美國遣返案中,中國官方都做出對他們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比如在餘振東案中,中方還承諾假如餘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將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餘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而餘振東被遣返回國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的對餘振東處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就是12年。

有人問,這種承諾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有。

其依據就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五十條“被請求國就准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於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於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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