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

不帶走一片花瓣

儘管我們常常說“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以前,應當被認定為無罪。但是,事實上辦案部門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時的罪與非罪。

黃金救援期指的是哪段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所以說,從拘留到批准逮捕之間的羈押期限最多37天,而這就是所謂的黃金救援期。

為什麼“黃金救援期”很重要?

偵查部門在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時需要有已查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也就是說,我們的“黃金救援期”對他們而言就是收集證據的關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收集到關鍵證據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則這個案子就離定罪近了一大步。

與之相對應的,在這段時間內,被羈押的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更不知道如何去運用這種權利。沒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他們在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往往會慌亂,甚至是在對方的引導之下作出於己不利或與事實不相符合的陳述。

如何利用黃金救援期。

1. 嫌疑人的親屬儘快為嫌疑人尋求法律幫助,委託律師或者尋求法律援助。

2. 律師的工作:

A. 與偵查機關進行交涉,瞭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之情況。

B. 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C. 如果偵查機關存在違法辦案的情形,辯護律師可以進行申訴、控告。避免當事人因非法辦案造成的冤假錯案。

D. 在可能的情況下為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E. 通過律師意見書的方式,就案件有關問題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結論

審判固然重要,但是須知審判中的證據都來自於庭審之前,所以說,庭審之前的時間十分重要,一定要把握好。


劉輝律師

黃金救援期一般人不知,這不像是普通人問的問題。從實務上來說,個人認為:

首先,及時會見嫌疑人,把握偵查動態,為會見、辯護作方略。其次,瞭解事實並解答嫌疑人遇到的法律問題,

把握靜態事實,為辯護作分析。包括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此罪或彼罪等。再則,解決嫌疑人遇到的審訊問題,
把握刑事訴訟常態。偵查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是作為審判的重要證據之一,而偵查機關有時會將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忽略,更甚至刑訊逼供。嫌疑人往往在“如實供述”中兩難,把握訴訟常態,能給嫌疑人增加辯護的信心。

至於與偵查人員溝通、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取保候審申請書等,都是必須要做的,不在“把握”的討論範圍內了。

希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台州律師林超

當嫌疑人被第一次詢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肯定會手足無措,那麼首先要去請個律師諮詢一下,因為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去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及其案情,然後從其法律的角度上去查找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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