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法院稱拒不協助執行,貴州畢節一局長被罰款6萬元

在接到法院要求協助提取被執行人補償款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貴州省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竟然致函法院,明確表示拒不協助執行。6月12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該局局長吳某某罰款6萬元,並於當天下午送達處罰決定書,限期繳納。

在執行貴州畢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織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畢節市岔河鎮白巖腳煤礦、貴州中鋁恆泰合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畢節中院於2017年7月11日向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對貴州畢節市岔河鎮白巖腳煤礦補償款在1300萬元範圍內予以凍結),但協助執行單位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以各種理由拒不簽收相關法律文書。

2017年7月14日, 畢節中院再次向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反覆協調溝通,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才勉強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

2018年4月26日 ,畢節中院依法向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單位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協助提取被執行人貴州畢節市岔河鎮白巖腳煤礦補償款人民幣270萬元到畢節中院執行款專戶。

2018年5月17日, 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致函畢節金海湖新區財政局,協調劃撥貴州畢節市岔河鎮白巖腳煤礦補償款720萬元(函件中註明款項用途為“將270萬元劃撥至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450萬元用於涉及職工的工資、工傷賠款按認定如實發放”)。

2018年5月23日, 畢節金海湖新區財政局向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劃轉該720萬元款項。5月31日,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致函畢節中院,明確表示拒不履行提取270萬元的協助義務。

2018年6月6日, 畢節中院向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送達通知書,再次要求其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協助執行完畢,並釋明若拒不協助執行法院將採取處罰措施。

截至6月11日,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仍拒不協助執行。 畢節中院認為,協助執行單位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在法院依法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後,拒不協助提取被執行人貴州畢節市岔河鎮白巖腳煤礦補償款到法院執行款專戶,經法院再次書面通知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仍然拒不協助執行。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據此,畢節中院決定對畢節金海湖新區經濟發展局局長吳某某罰款6萬元。

編審:陳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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