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非上海戶籍,怎麼上公立學校,上海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入學資料彙總

注 意

積分單是你積分達到120分之後

通過單位申請辦理積分

申辦成功後,到人才服務中心打印積分通知單

沒有達到120分,無法申辦積分

沒有辦理成功,無法打印積分通知單

學校需要的是這個“積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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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非上海戶籍想讓孩子上公立學校,居住證、積分單一個都不能少

嘉定區今年發佈了新的積分辦法

新規根據幼兒監護人“網上自主評分”與“管理部門線下審核”驗證相結合的方式,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孩子進行雙重審核!

採集相關數據,按積分依證、依次入園。

根據6方面實施積分辦法:

穩定居住情況

穩定就業情況(社會保險繳納)

幼兒持證情況

積分達標情況

優秀人才

納稅貢獻

報名驗證材料

1.本市戶籍適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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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本區入學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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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澳臺和外籍適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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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除以上所列舉的資料外,個別學校可能還有特殊要求,具體情況請以招生細則為準。

2、部分學校會要求父母和小朋友一起到場,注意學校驗證短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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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現就來滬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等,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為基本條件,完善權責對等、梯度賦權的隨遷子女公共教育服務制度。

二、具體安排

(一)學前教育階段

由各區教育部門結合實際,制定並公佈本區適齡隨遷子女入園具體規定。

區教育部門可依據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證》且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證》且辦理靈活就業情況等條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戶籍適齡幼兒入園的基礎上,統籌安排適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

(二)義務教育階段

持《上海市居住證》且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證》且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的,其適齡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居住地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申請。

各區教育部門根據區域內教育資源配置情況,統籌安排隨遷子女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三)高中階段教育

1.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人員隨遷子女,可在《上海市居住證》登記所在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區,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

2.持《上海市居住證》且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證》且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的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的,可參加本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四)高等教育階段

1.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參加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並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人員連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3年,其子女為本市高中階段畢業生的,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2.持《上海市居住證》且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證》且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的人員,其隨遷子女參加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並具有本市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的,可選擇在本市參加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和“三校生”高考(專科層次);

持《上海市居住證》且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證》且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的人員,其隨遷子女參加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或“三校生”高考(專科層次),並具有高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的,可參加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考試。

三、實施保障

(一)市教育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年度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細則,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接受教育的權益。

各區教育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市教育行政部門年度招生政策,結合區域實際,科學合理制定本區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的具體招生操作辦法,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二)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上海市居住證》證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和積分等管理工作,進一步健全本市靈活就業登記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來滬人員及時辦證、參加社保、辦理積分和登記。

(三)各區政府在加強人口綜合管理和服務的同時,做好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明確責任,健全機制,形成合力,確保工作平穩有序。

四、施行時間

(一)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實施意見施行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關於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73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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