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司法鑑定出現嚴重錯誤,仍被一審二審法院採信

【撰文/林紅 統籌/陳威】兩年前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一份存多處錯誤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而再受關注。

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龍峰農牧林綜合開發公司經理姜何龍非法佔用農用地、詐騙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並對相關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姜何龍不服判上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作為重要定罪證據的“內蒙古自治區林業監測規劃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多數錯誤值得關注。

司法鑑定搞錯鑑定對象名稱和重要數據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林業監測規劃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關於蒙林司鑑中心【2014】林鑑字第10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的補充說明”顯示,鑑定意見書中誤將“和林格爾縣龍峰農牧林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表述為“和林格爾縣龍峰農牧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內蒙古一司法鑑定出現嚴重錯誤,仍被一審二審法院採信

另外,鑑定意見書中誤將“灌木林地面積2.7780公頃(5小班)”表述為“灌木林地面積0.8796公頃(5小班)”;誤將“截至2010年9月佔用大紅城鄉林地面積6.7552公頃”表述為“截至2010年9月佔用大紅城鄉林地面積4.8568 公頃”。

“鑑定結論中佔用林地面積是重要的數據,必須極其準確,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後四位就是明證。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姜何龍的辯護律師鄧警護認為,這樣的鑑定結論不準確、不可信、不可原諒、不可容忍。

鑑定時間與委託時間相矛盾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委託內蒙古林業勘察設計院對“佔用林地進行鑑定”,包括佔用林地的畝數、品種、佔用年限等。

大白新聞注意到,赤峰市人民檢察院的“委託鑑定書”上顯示的時間為2014年4月2日。

而“內蒙古自治區林業監測規劃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顯示,該中心2014年4月1日就已受理。

除時間有些“穿越”外,出具鑑定報告的機構也非委託機構。

“一個未被委託的鑑定機構在委託之前就已受理鑑定,這樣的鑑定結論,顯然不可信。”鄧警護說。

呼市司法局:

鑑定存在問題 鑑定人嚴重不負責

據案件當事人向大白新聞反映,這份司法鑑定報告2014年4月16日就已出爐,但當年9月12號才送達當事人手中,送達時間長達5個月。

而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時,被檢察機關拒絕,理由是“花錢又麻煩”。

隨後,當事人對司法鑑定人員進行了投訴。

大白新聞獲得的一份“關於郭寶英投訴內蒙古林業監測規劃院司法鑑定中心及司法鑑定人李卓玲、丁建波的調查答覆”顯示,經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鑑定科調查,該鑑定案件存在問題。該文件中表示:“司法鑑定人嚴重不負責任,現已向自治區司法廳提出了處罰建議。”

大白新聞從裁判文書網上查閱到,編號為“(2016)內04刑終40號”的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內蒙古自治區林業監測規劃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雖然經過兩次補充說明和補正,但沒有改變鑑定結果,只是對一些筆誤的地方作了更正,不影響該鑑定意見書的證明效力,且經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對所補充說明和補正意見進行了說明。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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