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執行法官連夜加班促二案和解 執行到位73萬元

據瞭解,陳某新與吳某芬於2013年分別購買浦瓊公司開發的儋州市城北新區北部灣大道的“西聯豪庭花園”第2號樓14號商鋪和8號商鋪,後因浦瓊公司逾期未交房,陳某新與吳某芬遂分別將浦瓊公司訴至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分別作出了(2015)儋民初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書和(2017)瓊9003民初479號民事判決書。該兩份判決書已經生效,因浦瓊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陳某新、吳某芬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儋州法院執行局通過“總對總”和“點對點”的方式查詢到被執行人浦瓊公司的銀行存款,但發現浦瓊公司名下並無存款。後經執行法官調查發現,儋州西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聯投資公司”)與浦瓊公司合作開發“西聯豪庭花園”項目,並發現浦瓊公司近期向西聯投資公司匯款1671622.26元,儋州法院遂立即凍結西聯投資公司的上述款項。後經執行法官向西聯投資公司工作人員瞭解,該款項是買房人購買“西聯豪庭花園”的購房款,西聯投資公司的上述賬戶為該公司與浦瓊公司的共管賬戶,該款項根據西聯投資公司與浦瓊公司的約定用於繳納土地轉讓費、出售商品房稅費和工程款,剩餘款項歸浦瓊公司所有。

瞭解該事實後,儋州法院將上述款項劃扣至本院賬戶。執行法官多次約請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商談還款事宜,6月5日終於促成三方當事人到儋州法院簽署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浦瓊公司同意向申請執行人陳某新支付違約金55萬元,向吳某芬支付補償金和違約金共計18萬元,並由儋州法院直接從西聯投資公司劃扣的錢款中劃扣給兩位申請執行人,剩餘款項返還至西聯投資公司賬戶;浦瓊公司承諾於2018年7月15日前將商鋪交付給兩位申請執行人使用,並於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交房手續,兩位申請執行人自願放棄要求浦瓊公司支付剩餘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至此,二案得到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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