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

经常看到网上传言人身保险“欠债不还、诉讼不给、离婚不分”,不禁陷入了深思,人身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

今天我们就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进行探讨。

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

一、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关键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共同财产参与分配,因此,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取决于人身保险所涉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确定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无约定的,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确定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原则采取的是取得时间+例外,即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有几个例外:婚前财产的兹息或自然增值;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一般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身保险所涉财产如果符合以上“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会予以分割。

以上可见,关于人身保险所涉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如按照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一方财产,则离婚不分,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会分割,因此,人身保险,并不一定是“离婚不分”。

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

二、人身保险,夫妻离婚,分的是什么?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其对价是取得了保单的所有权。对于保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其涉及到的财产利益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可能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而取得了保险金。所以,如果夫妻离婚,分“人身保险单”,一般分的是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夫妻一方因人身保险合同而获得的保险金。当然司法实践中亦有对“保费”进行分割的情况。

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

三、人身保险,夫妻离婚,会如何分?

(一)有约定从约定。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的协议,对人身保险及所涉财产的归属做约定,若夫妻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定按夫妻约定进行分割。

(二)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虽然《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具体如何处理仍有很多争议,因此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部分,对离婚人身保险的处理做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以及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取得的保险金来源为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离婚人身保单一般会有如下处理方式:

1.关于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

(1)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保费来源是关键。如婚前购买的已交纳保费的保险(含婚前一次交清、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用一方个人财产交纳保费的保单)、婚后投保但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交纳保费的保单,则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不会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退还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或受益人为对方,离婚时宜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审判中一般会判给对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4)一方婚前购买的保险,部分保险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定支付婚内所交纳保费的一半给另一方。

(5)夫或妻为第三人投保的情况也非常常见,如夫或妻以子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保险,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但也存在期缴保费尚未交纳完毕,法院判决分割的情况。

此外,他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人身保险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应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离婚时一般不予分割。如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为投保人或子女为投保人但保费由父母支付等情况)并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保单或所涉权益为子女个人财产的,保单或保险金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人身保险“离婚分不分”

2.关于保险金。

(1)婚前取得的保险金肯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夫妻一方为意外险或健康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取得的赔偿金,或者父母为被保险人的定期寿、终身寿合同,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在父母去世后取得的保险金,因此类保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所以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夫妻一方作为两全保险的受益人,婚后取得的生存金,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不知大家有没有这种疑问,如果夫妻一方投保,婚前或婚后用个人财产交纳保费,婚后取得的生存年金,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呢还是共同财产?有观点认为,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并未区分是婚前或婚后用一方财产投保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等情况,而且生存年金是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投保人交纳保费后,婚后仅是“持有”,未再对保单收益的产生付出较多的体力和脑力,因此属于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欢迎伙伴们讨论。

以上仅是人身保险在“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的“一般处理情况”,仍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的不同分割情况,但是由以上我们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离婚不分”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告知客户人身保险“离婚不分”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更有误导嫌疑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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